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
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二、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对于按照企业关闭破产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矿山企业破产之日为准。具体计算公式是: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 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对《通知》下发前关闭破产的矿山企业中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原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改变。
三、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通知》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均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 关于混岗集体工的界定
混岗集体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混岗集体工范围。
对于比照合同职工政策安置的混岗集体工,在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年限时,按其实际混岗工作时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五、 关于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发放对象须是宣布破产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体发放程序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出具体有关证明,连同退休人员本人的劳动工资档案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及时认定,按《通知》规定发放生活费,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六、 关于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安置职工
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安排关闭破产矿山企业职工,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此后,其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带资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职工人数应以产定员,总人数不宜过多。
七、 关于关闭破产矿山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和费用补助
关闭破产矿山所属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关闭破产矿山所属供电系统,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当地供电部门管理。关闭破产矿山所办职工大学应随同矿山破产同时撤消,所属职工按关闭破产矿山职工进行安置。
关闭破产矿山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移交所需费用,按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费核定。
八、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及鉴定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并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九、 关于工伤职工的待遇处理
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1-6级的工伤致残职工,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费用。对于7-10级的工伤致残职工,除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经常性费用,中央财政按10年一次性拨付。
对企业关闭破产时鉴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或者过去鉴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但未发或欠发一次性补助金的,给予补发,有关费用标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 关于离退休人员专门管理机构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数6‰的比例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
十一、关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煤炭、有色行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和《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确认。核工业企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破产前上一年参加统筹的应缴费基数核定。
十二、关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确需保留项目的认定
关闭破产矿山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确需保留的项目,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关闭破产矿山实际执行情况提出意见,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确定。
十三、关于应补发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确定
关闭破产企业拖欠在职职工的工资,是指企业关闭破产前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应发未发的工资。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计算;如果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则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关于应补发的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确定
下岗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应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之日算起,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对未按标准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即视为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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