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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研究专业案例 → 如何面对这样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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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这样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二)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8 22:58:42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结合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规范,我认为,那份合同整体上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且部分内容违法,具体理由是:
 
第一、特许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特许方是在未进行法定备案的情况下对受许方实施的特许
 
合同约定的期限是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只有两年。由于受许方为争取较好的经营业绩,通常会进行市场开拓等较长期限的投资,收回投资相应也需要较长的期限。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特许方在商务部的备案时间是2008年12月3日,成立第一家加盟店的时间是2006年5月9日。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6月10日。因此特许方是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就开展的特许经营业务。然而,在加盟前受许方咨询时却特许方相关工作人员答复已经备案了。依法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将会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特许方发布的网站等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受许方是受该广告的欺骗、误导才加盟该项目的
 
在官特许方方网站的对相关加盟店投资及效益分析中,不仅含有利润等收益的内容,而且收益的条件是不合理、不客观、不全面。全篇连“仅供参考”之类的字眼都找不到,通过将近一年的运营,发现实际运营和其宣传误差太大,属于推广、宣传上的欺骗和误导,该行为严重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是受许方加盟特许方口留香餐饮项目的重要原因。依法特许方可能会因此受到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特许方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依法特许方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如下法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遗憾的是,特许方并没有及时提供或全面提供如上信息。在加盟前受许方也一直要求特许方提供特许合同样本,而特许方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当然也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直到受许方到达特许总部正式签定合同前10多分钟,才看到内容丰富且专业术语较多的格式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给受许方足够的领会内容意思时间,也未对合同条款给以解说。
 
第四、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1、对受许方的处罚的违约责任过多,对特许方可能违约并予以相应处罚的规定过少。
 
按照特许方网站宣传可知,合同的加盟保证金应是质量加盟保证金,可是合同却规定偷换酱料,擅自使用其他包装物,擅自在本合同的核准地点经营任何厂商(或个人)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每发现一次特许方有权扣罚2000元加盟保证金,而无论相应行为是否引起质量下降,尤其是按照上述规定特许期限内累计两次出现相应行为,都要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无论两次间隔时间长短。在公平的条件下,守约方应按违约方违约的情节、性质,约定选择适当的违约责任。
 
2、特许方可以单方随意扣罚加盟保证金
 
只要特许方认为发生受许方应当向特许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任何情况时,特许方有权直接从受许方的加盟保证金中扣罚,剥夺受许人申辩、说明的机会。特许方所要做的只是通知受许方说明扣罚原因和数额。受许方接到通知,就应当继续补足加盟保证金总额,以备下次再扣。依法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为弥补损失,守约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申请变更。而特许方的格式合同却武断的规定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可以分别适用,累计计算.
 
3、特许经营费用重复收取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只能够选择一种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而特许方却在格式合同中武断的约定受许人不仅要按全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还要一次性缴纳特许加盟金2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每次受许方向特许方认购包装时在包装袋上一并算入,受许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任何时候和情形下都不予退还.不论相应的全部营业收入是否实现。为防止实际营业收入高于受许人认购包装所预算出的营业收入。合同要求受许方须在每月月底前向特许方提供准确的销售营业额报表和财务报表。如特许方认为受许方自行向顾客收款结算的,特许方就按照特许方配送的包装袋数量乘以平均单价 3.35 元,强行收取,在认购包装时,将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收。特许期满,受许方若需要继续续约,特许方虽然不再收取加盟费,但每年按5000元收取管理费.
 
4、合同只片面规定受许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却对特许方逾期提供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则毫无规定
 
合同规定,如受许方逾期支付本条及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受许方应当以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向特许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对特许方逾期提供配送设备和物料,造成受许方停工待料的损失,尤其是合同规定特许方提供设备不允许受许方拆装和维修,都要等特许方的修理,无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不仅等待的时间没有规定,对逾期处理也无任何规定。
 
5、合同规定特许方提供设备、物料收费不公平
 
对于合同规定的煎饼果子自动恒温专利电饼铛,受许方使用此设备,每年每台设备只需向特许方交纳1200元的使用折旧费(此费用每个合同年的年底缴纳);由于受许方人为故障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特许方按损坏的元器件的成本价向受许方收取;合同期结束后,如受许方不再续约,则设备无损退回特许方.若设备丢失或退回的设备无法使用,每台设备扣除5000元的保证金;若受许方把设备私自转让他人,则受许方每台设备须向特许方赔偿10000元.
 
6. 保密条款的约定侵犯受许方合法权益
 
1)、特许方提供受许方的所有设备,其知识产权始终归特许方所有,受许方无权将其擅自转让他人,也不得擅自进行拆卸,拆装或其他有损于该设备完整性的行为.如受许方违反前述规定,视为受许方侵犯了特许方的知识产权,受许方须按本合同加盟保证金的总额向特许方支付赔偿金.
 
2)、未经特许方同意或在不得公开的阶段,受许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内容以及特许方的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受许方违反前述规定须按本合同加盟保证金的总额向特许方支付赔偿金.无端的剥夺受许方向有关政府、组织的专业人士咨询、理解合同,进行相关救济的权利
 
3)、受许方的任何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视为受许方本身的行为,受许方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违约方只对自己违约行为负责的法律原理。
 
7.受许方只能使用特许方配送物料和结算,而不允许选择同种样式、规格价格更合理的物料
 
1 )受许方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下列原材料和物品由特许方向受许方配送:酱料,包装袋,封口膜等(下称:特许方配送”).其他原材料和物品的使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2) 受许方只能将特许方配送用于本合同的特许业务,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单独做为商品对外销售.
 
3) 受许方经营本合同的特许业务,须按照特许方要求使用特许方配送的包装袋,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包装物.
 
4) 特许方对其配送的价格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调整,结算方式详见附件1(加盟商订货服务流程).
 
5) 受许方在没有付清前次货款时,特许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引起停业等任何损失由受许方负担.
 
6) 受许方不得对特许方配送物品要求退货.当因店堂装修或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受许方过错原因而导致的受许方暂停营业,受许方可要求换货,当受许方须确保所退还的特许方配送在保质期内且没有变质或毁损.换货所需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由受许方承担.
 
8、合同解除只规定特许方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权利
 
受许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许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终止受许方的特许业务,且已支付给特许方的加盟保证金,特许加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予退还,如对特许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特许方仍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保证金总金额2-10倍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特许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欺诈特许方或消费者,对经营管理不利,在顾客或公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特许方以及产品商誉,包括但不限于:被媒体曝光,收到所在商城处罚,收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被公检法机关查封或强制拍卖,被顾客投诉累计三次;
 
(2) 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内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经营其他产品或服务,使用其他商业标识;
 
(3)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之外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或者经营与特许业务相同,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使用特许方”口留香”商业标识;
 
(4)不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执法加盟保证金或特许加盟金或特权使用费,或无故不接受特许方扣罚加盟保证金;
 
(5) 违反本合同第5条规定拒绝或不积极配合特许方监督检查,致使特许方权利不能实现.
 
(6) 违反本合同第6条规定经特许方催告仍拒不按照特许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 违反本合同第7条规定侵犯特许方设备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或将特许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8) 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者停止本合同特许业务,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开张营业;
 
(9) 与提供营业场所的商场或房屋业主发生纠纷而给特许方造成损失.
 
9、 本合同终止后,只规定受许方的善后义务,不规定特许方的响应义务
 
1)、合同规定受许方须立即停止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撤除全部 口留香 商业标识和任何与 口留香 有关的物品,标志和奖牌,退还给特许方:同时将本合同的全部附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资料退还特许方.如受许方违反前述规定,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赔偿因受许方行为给特许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直接要求受许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二年特许加盟金数额的赔偿金.剥夺受许方因此合同所生异议处理收集证据的权利。
 
2)、本合同终止后,受许方承诺在一年内不在本合同核准地点经营与本合同特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否则,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加盟金数额的赔偿金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受许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3)、本合同因限期届满终止后,受许方应将特许方提供使用的全套口留香设备完整退回,若受许方无违规行为,特许方退还受许方加盟保证金.而没有规定按照合同特许方配送的未用完的物料及以此为基础计算收取费用的退还
 
4)、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对受许方仍具有约束力.而对特许方知悉的受许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却无规定。
 
原因分析
 
本律师认为,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套用了过时失效的特许合同格式,该合同起草的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特许方与受许方签订合同时,该办法因被《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取代而自然失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方考虑过多,以致市场上出现了部分特许方恶意侵犯受许方合法权益的现象。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合同缺失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主要条款。这也是受许方才认真研读合同条款,想办法救济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该合同不仅整体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而且还存在合同期限、备案、信息披露、非法剥夺我的单方解除合同权、重复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违法行为。它的其中主要根据是当时已经失效的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另外,特许方订货、物料常温配送、配送常温包装袋和奶茶杯等问题的出现,都反映出特许方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因此建议,若没有超过一年的合同撤销期,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并可要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如加盟费)、赔偿因对方过错给你造成的损失。如果超过合同撤销期,合同尚未到期,建议依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你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对方过错给你找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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