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好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原因是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关系不好处理,存在职业报复的可能性大,执业风险大。要么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要么自己身陷囹圄。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要如何和警官、检察官、法官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为此,我认为首先,应当理解、尊重他们;其次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事,这样有助于建立正常的良好工作关系,还能减少执业风险。
有的人可能会说这只是纸上的理论东西,实践中行不通。难道没听说喝酒、唱歌、跳舞,甚至----,原因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存在司法腐败,要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搞好关系,这里的学问多了,吃喝玩乐为必须,金钱周旋是关键,红黑两脸随时翻,此单不行再下单! 有的人还认为有的律师只是些明知理亏,还要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甚至拉拢司法人员的人,只会叫人翻供。我认为这只能说他们对律师,对警官、检察官、法官还没有正确全面的理解。作为律师,我们当然希望得到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理解和尊重,得到他们对我们执业的支持与配合。合格的律师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关系决不是那样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工作关系。 对于理解和尊重,我认为警官、检察官、法官是我国司法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他和我们律师一样,是希望得到理解和尊重的人。其次,他们是拥有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有他们的优势,也有他们的难处。优势是他们拥有一定的国家权力。难处在于,他们身在机关,需要遵守岗位纪律,履行职责,有他们的工作程序。工作上的事情不是生活个人行为,不完全由个人感情决定。再次,他们和我们律师有共同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方式。执业中,我们首先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工作成果。其实,现在他们大都按照程序履行职责,注重证据,不简单依靠口供。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事的律师是尊重的,他们不会有意无故冤枉打击某一个人,因此我们不应当对他们人身攻击,无依据的否定他们的工作成果。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希望工作中有什么差错,影响自己的声誉。现在有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多是讨厌无端的叫人翻供的律师,以致看不起我们全部律师,甚至对整个律师行业没有好感,形成职业防备,仇视,报复。
我们律师在刑事诉讼的执业中,对他们除了理解外,然后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还应给予对方以尊重和适当的帮助。执业中要除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工作成果外,还应当在职责权限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提供帮助,协助他们寻找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对委托人又有利的方法。只有这样,才更有助于得到他们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与配合。
对于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事。我认为,作为我们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专业人员,我们手中没有任何可以和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抗衡的权力,我们拥有的只是缺乏充分保障和有效救济途径的权利,只能讲求规则,追求法治。执业中只能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以我们的理性执业行为影响和期待着理性的执业环境。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司法腐败,但那只能反映了少数相关执法人员的不理性。而我们律师要以极高的理性态度处理案件,讲程序,讲规则,追求法治。相信法治的社会不会让腐败盛行,不会让腐败长久。我们要长久地做合格律师,为更多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如果我们跟着腐败或帮助腐败,我们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自身难保,无法保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认为,我们要长久地做合格律师就要明白自己,理解对方,理解的基础上,尊重他们。执业中要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他们寻找解决工作难处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方法。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换回对方的理解、尊重、支持与配合。才可能与他们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自己的职业风险。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如此,因为我们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充分保障和有效救济途径。
200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