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律师手记特许与直销经营 → 传销五大骗术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传销五大骗术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8 23:27:05 

传销与变相传销活动中主要的五大骗人伎俩:

 

【案例正文】

 

伎俩之一: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靠零售产品而是靠下线入会的费用

 

从前不久查获的在东北及河北部分地区活动猖獗的“武汉新田”变相传销案件看,传销组织中等级严格,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1名下线就可成为会员,按入门费的15%提取报酬;发展39人可成为培训员,按入门费的20%提成;发展1064人的可成为推广员,发展65391名的为代理员,按入门费的42%提成;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可按其收取入门费的52%提取收入。

 

伎俩之二:暴力与精神双重控制

 

传销实际上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骗术研究网http://www.psyjw.com)

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甚至家破人亡。

 

伎俩之三:没有商品的“销售”

 

最近查获的非法传销活动通常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就是俗称的“拉人头”销售。这些传销以骗来多少人为依据进行计酬和提成,所谓的商品只是作为一个媒介,并没有到消费者的手里。

 

伎俩之四: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

 

今年3,成都市工商局和公安局成功破获了美国互联网基金的一个传销组织。其组织自称通过在全世界发行,融资建立一个覆盖世界各城市(包括街道、乡镇)的庞大商品配送体系。其具体做法是,通过他人介绍,使用介绍人的注册名称和密码,登陆网站认购174美元一股的基金,认购后即成为基金的销售会员,3年内可获得8190美元的回报;如果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不断推销基金,还能不断得到报酬。在国内,加入互联网基金,需缴纳1680元人民币。加入者将钱款交给介绍人,由介绍人或其上线将钱款汇往美国。

 

伎俩之五: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学生加入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积极向上渴望成功的心态,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好工作”的诱惑是学生被拉下水的第一帮凶,一些在校学生求职心切,而传销组织宣扬的“好工作”、“高收入”使他们丧失了抵制诱惑的能力,加之传销组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导致一些在校学生迷失于传销漩涡中难以自拔。

还有一些参加传销的学生对传销组织者宣称的“一夜暴富”理念产生兴趣,或被传销头目提出的“平等”“关爱”等虚拟的东西所迷惑

上一篇:制订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原则
下一篇:投资者应留心的12种加盟陷阱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