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活动中欺诈现象高发的原因
北京 秦根才律师
目前,在许多银行自助取款机旁边,都会有提示:诈骗高发,谨慎汇款。结合到特许经营的实践,鉴于其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于是就有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借助特许经营的名义,进行欺诈,骗人钱财。根据本律师的执业经历和研究,我认为,特许经营活动中,欺诈现象高发的原因,主要有:
一、社会原因
对人的评价标准,多用金钱等资产拥有量的多少来衡量。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缺乏信任,即将呈现社会信用危机,有的人为获得金钱尔虞我诈,不择手段,不讲信用。即使同事之间,有的人也不讲合作和效率,垄断有利资源和机会,恶意进行不正当竟争。
二、当事人的原因
事前缺乏风险意识,过于乐观地估计对方的信用,不做有效的资信调查,轻率签署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留下风险隐患,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事中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必要的证据,增加依法维权难度。对发生的争议,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维权措施,该解除的不及时解除,该撤销的不及时撤销,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事后确乏敢于正确维权意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巧,找不到摆脱困境的方法。一方面,害怕增加新的损失,另一方面,固守己见,悲观绝望,不愿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致使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法冶现状的原因
法治现状不如意,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时,过多强调促成发展和促进交易,对守法守信权益保护不到位。个别执(司)法机关执(司)法时不讲公正和公开,暗箱操作,人情执(司)法.司法腐败,偏袒权贵。一般社会公众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维权艰难,增加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因此,本律师友情提示:望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水平,适时借助专业帮助,依法、及时、适当应对可能的非法特许经营诱惑和陷阱,从自己做起,才能筑起整个社会防范假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实施欺诈违法犯罪的钢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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