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
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原审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抗诉书等案件材料并走访了当地的工商所的有关人士,提出如下代理意见:A没有以”流行美”字号名称进行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不等于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的无照经营行为,A因B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流行美发饰和大头贴照相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的抗诉申请本应被驳回,不应做出抗诉决定。总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认定B赔偿A流行美发饰利润损失、大头贴照相利润损失证据是充分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民抗字(2006)第9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不正确的。依法应当驳回抗诉,维持本案原审二审判决。受理法院采信代理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审二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