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受北京A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委托,指派本所秦根才律师为其与贵处D者大赛”短信平台(以下简称短信平台)委托开发合同开发费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拟对贵处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为维护贵处声誉和双方合作关系,尤其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经委托人同意,现向贵处发函,表明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并请贵处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委托人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贵处未付开发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是:
第一,贵处委托A开发短信平台的合同已经成立。
(1)就委托开发短信平台事宜,贵处向A,A向贵处,双方互发要约并最终承诺。
2007年11月23日上午09:44:26,贵处市场部高级产品沟通专员电话向A的工作人员发出要约,要求委托A开发短信平台并提出功能需求,项目开发时间要求2008年元月完成并能投入使用,要求A帮写“简要需求”和书面报价。2007年12月11日A向贵处报价103,890元。后按照贵处采购部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和付款证明,2007年12月21日,双方最终达成开发费合意定价:
1、短信平台程序编写及平台租用和报表程序编写及数据维护费:陆万玖仟圆整
2、半年的短信使用费:按短信平台每发出一条短信 0.15元价格,乘以实际使用短信量,计收短信使用费
(2)A公司已经按要求完成短信平台开发工作,并且交付贵处使用
A与贵处谈妥开发价格及短信规则以后,开始采购短信收发设备等硬件、首尾相连的6个平台使用号、编写程序以及按要求设计“操作使用流程图”。2008年元月14日向贵处产品组工作人员提供了按要求开发的短信平台以及初步设计的操作流程图,同时也提供了网页查询的登录链接、帐号和密码。当22日按照他们的新要求重新修改最终确定的操作流程图。当天下午贵处工作人员组织全国销售人员按六个大区分别和A有关人员共同开了多方通话电话会议,会议目的是通知XX销售人员“D者”短信平台已经开通,要求大家在24号前进行测试并在24号后正式投入使用,告知短信平台的正确使用规则及操作方法,以及通知大家在日后的使用中遇到任何技术类问题,随时咨询操作流程图上A的XX或XX,图上留有联系方式。随后,贵公司经测试短信平台运转正常。贵处开始正常使用,并且直到现在还在使用。
(3)本律师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口头、其他等三种形式,合同书(如A交给贵处签字但未还给A的合同)仅是书面形式的其中之一,除合同书外,还有信件和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贵处与A之间的合同应当自2007年12月21日双方承诺时成立。当然主要还是因为A已经履行开发短信平台的主要义务,贵处已经接受,因此双方委托开发短信平台的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当履行规定义务,如贵处及时支付开发费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贵处使用A开发的短信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付开发费的行为将引起的法律责任。
A公司交付受托开发的短信平台给贵处,贵处经测试运转正常并已经使用平台(至今已达四个多月),平台本身没有技术问题。于是向贵处多次发出督促支付开发费事宜,而贵处有关人员却以非正当理由拒付开发费。这不能不引起A对贵处信用的严重怀疑,直到委托本所律师,准备采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权。
本律师认为,贵处委托A开发短信平台的法律关系是短信平台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贵处未在合同书上签字返还给A以及拒付开发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A有权依法要求贵处承担合同规定费用以及相关银行贷款利息、律师费用、资料费等损失。由于短信平台属于综合应用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A也有可能对贵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的,根据情况,要求贵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处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在已经成立的合同书上签字返还A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拒付开发费的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贵处作为中国最大的XX企业的声誉,影响其在众多合作伙伴中的形象和信用。为此,希望贵处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2日,复函表达处理意见。否则,本律师将按委托人的授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2008年5月1日
附:联系方式:
委托人: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手机:
邮箱: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手机:13691502996 电子邮件:qingencai06@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