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方律师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我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被原告B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审议采纳:
一、 原告主张“长期分居”的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原告起诉书中双方家庭住址可以证明,双方共同住在C区D楼E室。
其次,庭审中原告发言及被告提供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和双方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尽管有时加班回去较晚,但仍然为尽妻子和母亲义务经常深夜回家。就是昨天晚上他们还在一起,今早由原告驾驶被告名下的汽车和被告一起从他们的家--C区D楼E室,来到法庭参加庭审。
第三、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
二、原告主张“现双方婚姻感情完全破裂”的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被告提供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和双方电话录音,尤其是他们今早一起由原告驾驶被告名下的汽车和被告一起从他们的家--C区D楼E室,来到法庭参加庭审。另外,原告从自己口袋掏出被告名下汽车的钥匙,替被告去车中取相关证据资料。还有庭审后,我见他们一起回去,被告还告诉我,原告请被告吃了饭。
其次,原告提交的以前起诉状不能证明现在状况,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以前双方起诉过离婚,但结局是双方和好、互相谅解撤诉了。当时就没有了离婚的真实意思。再说,即使在上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也不会在上次答辩中,提出和今天一样的认为被告不好的观点的。
三、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离婚事出有因,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双方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经过5年多的恋爱,充分了解后,才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夫妻感情很好,彼此相爱。婚后不到10个月便生育儿子F。婚后被告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家庭,尽管他们一大家姐姐、姐夫、婆婆和他们三口分别住在较为狭小的楼上楼下3间筒子楼里。由于婆婆管家有方我们一起吃饭生活,其乐融融,好不热闹,姐姐时间较为充裕,还经常帮我们接送孩子上学。这次离婚纠纷引起的直接原因应该是因为孩子成绩不理想,双方因教育方式不同而争吵。但始终没有分居,一直住在C区D楼E室。争吵也始终没有影响被告对孩子和丈夫义务的履行,原告起诉离婚,反而对原告比以前更好直到他们庭审后一起吃饭,尤其是原告庭审过程中,并未向法庭提交证名夫妻感情却已彻底破裂的确实、充分证据,所以他们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长期分居”“现双方婚姻感情完全破裂”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离婚事出有因,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再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讼请求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建议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重修旧好,共造更加和谐美满家庭 。
2009年12月14日
附: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