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
答辩人:WH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T,经理
住所地:RE路西侧
答辩人因被L申诉工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诉人诉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不真实
L是2007年11月15日到我厂上班的。进厂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是500元。2007年12月10日22时40分,L右手指被挤伤时,并非是其上班工作时间。私自进入车间,违章操作,是其伤害发生的根本原因。2007年12月10日22时40分,L非当班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所受的挤伤,并非机器故障,而是由于他人合上开关才造成的,是一起人为他人人身伤害,纯属他与合上开关者的侵权纠纷,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对其这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答辩人始终有异议,并在继续依法反映。
另外,申诉人的同一手指曾经在其他企业工作中时受伤,这次伤残等级及医疗费用等待遇请求事项都和上次受伤有关。
二、申诉人的部分申请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申诉人的申请事项中除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其他申诉请求事项均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申诉人诉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申诉人的部分“申请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建议贵委驳回申诉人的相关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R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WH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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