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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马来西亚直销立法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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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直销立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8 23:50:01 
马来西亚直销立法的启示

 
 

文/暮 春
 
 

 


    当2004年的脚步逐步走近的时候,关于直销立法的话题也显得日益紧迫,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信誉,更考验着国内经济在一种广泛流行的经济形态的机会与风险之中,是否能作出理性的反应。
    但是,由于直销进入中国的早期,非法传销长期混淆视听,真正的直销几乎不被人所理解,也无法在中国市场得到充分实践,如何界定直销和非法传销,如何为直销营造商业的和社会的环境,如何让直销释放出其应有的能量而不至于偏离轨道,都将考验我们的智慧。在此情况下进行直销立法,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有机会向外部世界求索,加入WTO后,更使我们的眼光的投射到广袤的时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直销在国外的发展历程及立法情况,或许能在先行者的足迹中找到一丝启迪。
    基于此种目的,我们一行远涉南洋,来到马来西亚,并经由马来西亚华裔、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政务次长黄锦鸿先生的帮助,对马来西亚的直销立法进行了近一周的考察。马来西亚与中国同处亚洲,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文化都十分接近,而直销在马来西亚登陆初期,也一度发生过混乱,种种情形,都与中国极为相似,而探寻其直销之路,或可为未来之借鉴。
    重典规范直销
    自70年代安利等公司在马来西亚开展直销业务以来,直销在马来西亚得到了迅速发展,逐步影响无数人的经济生活,很多人通过直销开始了自己的创业,成为商界巨子,但是,与此同时,美国等“金字塔销售计划”等变质的多层次传销也开始大行其道,也引起了社会经济的混乱,并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而当时的马来西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急需规范,于是,直销的立法便提上了日程。
    在此情况下,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使其更多地带有整顿直销的功能,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峻。
    《1993年直销法令》对于直销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法令第二条就对直销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将直销分为沿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两种,同时,又对每一种直销方式进行分别界定,其定义非常严格,基本都以条例进行,很少描述性语言,直接告诉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清楚明了。此外,法令还为直销设置了很高的进入门槛,比如邮购销售必须要50万零吉方能注册公司,多层直销必须要150万零吉方能注册,国外投资者则需要500万零吉以上才能注册公司,同时,对于直销与其它非法商业活动的区别,法令规定,产品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这些都杜绝了“老鼠会”的出现。
    对于违反直销法令的相关行为,法令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且都规定了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比如法令第二部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直销执照,公司要罚款25万零吉(1零吉约2.25元人民币),再犯罚款可达50万零吉,个人则罚款达10万零吉,监禁最长达3年,再犯罚款可达25万零吉,监禁最长达6年,还可以罚款和监禁二者兼施,更严厉的是,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一般员工,纵使自己并无意违反直销法令,但是只要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代理人违法,而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曾阻止此行为,就会被视为疏忽、失职,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法律的制裁,换句话说,就是罚款和坐牢!
    而对于超出直销范围的行为,法令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比如,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洽谈沿门销售而在规定的日子及时间内造访任何建筑物,否则就是犯罪,在进行沿门销售洽谈的时候,必须向买主出示身份证和授权证,否则也视为犯罪,而发出任何误导资讯的,也要被视为犯罪。在法令中,也直接将一些行业排除在直销之外,比如保险、网络、地产、不动产等都不能发展直销商业活动,否则严惩。
    如此种种,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令,对直销进行严格的界定,不仅对违反直销的商业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对在直销过程中超出其范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这些,不仅规范了直销市场,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同时,其公司的连带责任,更使直销受到了各个层级的严格监督,这些,基本断绝了直销变质为各种非法商业活动的后路。
    马来西亚直销立法的严格性,对国内直销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直销在中国的前期,之所以被非法传销所借用,就在于缺少对于直销的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非法传销中,一瓶价值数十元的化妆品,价格竟然高达数千元,其利润可以高达100倍!实际上是买“骗人执照”,我们在关于传销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过,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之一,在于其是以提供优质产品为主还是以拉人头入会为主,但是,这中间有个度的问题,到底如何判定?以前没有标准,这就使有些非法传销大行其道,但是找不到惩罚它的相关法律条文,而如果通过立法规定其利润,非法传销或许就无处容身,同时,没有设定行业门槛,也使各种皮包公司蜂拥而入,加剧了直销行业的混乱。
    其实,不唯马来西亚,世界各国对于直销,均有非常严峻的立法,对于市场经济还不太成熟的中国来说,在直销行业发展的初期,要使其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某种程度上的“严刑峻法”是非常必要的。
    严密性与易操作性的统一
    马来西亚直销法令的另外一个特点,便是其严密性和易操作性的统一, 通过系统严密的立法,使人们了解直销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在习惯中形成巨大的商业力量。
    在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令的严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直销涉及到的各种商业活动都进行了系统的界定,使之形成了一个系统概念群,比如关于直销的概念界定就进行详细的分类和定义;对其操作过程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立法,比如买卖双方如何订立合同,合约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变更和取消合约,使之构成完整的操作流程;同时,还对直销商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类人员责任和权利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比如买方,卖方,政府直销管理工作人员等,构成了完整的直销商业群落。
    马来西亚直销法令的严密,还表现为对相关概念界定的详细,几乎已经达到了琐碎的地步。比如对于邮购销售广告内容的界定,直销法令规定,任何人刊登的邮购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必须包含该人的名称以及执照号码,该人的地址、电话号码,供应商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商品样本的视察地点及时间,商品及服务价格,交货收费的方法,商品或服务预定交货时间等,细数之下,要求达8项之多。
    容易操作是马来西亚直销法令的另一特点。法令对种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中国,非法传销分子骗人入会后,一旦受骗者觉醒,想追回资金时,往往是十有九空,但是,在马来西亚,这些情况则不会出现,在直销法令第五部第25条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直销法令规定,在买卖双方签订合约后,赋予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合约的权力,称为冷却期,在冷却期,卖方不得收取任何款项或者其它费用。再比如说,第26条对于取消合约规定,买方可以在冷却期届满以前任何时候以规定的通知书通知卖主,通知书如果不能亲自递交给卖主,怎么办?法令规定此时可以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卖主,寄出收不到怎么办?法令规定寄出三天就可以视为已经递交。在此过程中,种种原因都被考虑到,并用法律的形式提出严格的解决程序。
    制定严密和具备可操作性的直销法,对于中国尤其重要。中国市场广大,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直销一旦放开,必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若立法缺少严密性,必然使市场陷入混乱,增加直销管理的难度,并且使各种非法商业活动有机可乘,对正常的直销造成伤害。而直销法的易操作性,则可为直销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减少直销进入初期的不确定性,缩短其与社会极固有商业文化的磨合过程,使其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专门的执法人员
    在马来西亚,由于直销已经成为其普遍的商业形态,并且渗透到各个行业之中,影响到千千万万人的经济生活,因此,马来西亚对直销十分重视,专门设立了直销官员,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1993年直销法令》规定,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部长可以从公务员中委任一名直销统制官,并依据本法令需要而委任若干名副直销统制官和助理直销统制官,以及其它一些官员,根据法令,统制官在部长的训令及控制下,履行法令施与其的职责,而副统制官、助理统制官及其他官员,则受统制官直接监督及控制。
    直销统制官拥有非常大的权力,根据《1993年直销法令》规定,直销统制官能够发出或者拒发执照,并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可以依法撤消发出的执照,可以施加限制取代撤消执照,施加新条件及更改或取消条件,发出以上业务的通知,在执照被撤消后,书面授权执照已经被取消的公司在其指定的期间进行活动。副直销统制官员、助理直销统制官也享有非常巨大的独立权力,甚至在直销法令第30条规定,一名助理直销官可以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他与理由相信已触犯直销法令的任何人士。而在第28条规定,纵使只是一名推事,也可以在宣誓提供的情报下强行进入建筑物搜查。
    直销官员的权力的高度集中,是与马来西亚直销行业的发展状况分不开的,直销的复杂性,使其产生的问题日益繁多,但是,政府的人力资源是有限的,要迅速而有效地处理直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避免出现直销市场的混乱,相对集中的权力是必要的。
    目前,中国直销行业的混乱,很大程度上与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有关。对于直销的管理的责任一般由工商局负责,相关管理人员更多是兼任,对直销了解不多,很难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同时,由于缺乏独立的权力,对于直销中出现的问题反应缓慢,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亦难以迅速执行,最后导致市场监管的失序。如果能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以法律的形式设定其工作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授予其相当的权利,将有助于对直销进行有效的管理。
    在马来西亚直销立法后,原来的混乱市场很快得到了整治,同时,各种以直销名义进行的不法商业活动的空间也日益减小。据马来西亚官方统计,在马来西亚直销立法前,开展直销业务的公司有1300多家,而在直销立法后,经过对行业的规范和整顿,紧缩到413家,公司数目减少到原来的四分之一,但直销业务却获得了迅猛的增长。而马来西亚直销行业协会,又使马来西亚的直销企业和政府之间有了互相沟通的桥梁。
    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直销的处境,与当年的马来西亚非常相似,把握立法的时机,将有助于直销的正常成长。而东方文化所特有的讲究人际关系的特点,使之成为直销的天然土壤,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外有列强环境之势,内有多方成就之因,这些,都使直销立法显得更加急迫。同时,也将使直销立法面临更大的考验。
    而当直销法最终在阵痛中产生时,我们相信,破茧重生的直销,必将在中国呈燎原之势,为中国的经济增添一道绚丽的风景。


    《大地》 (2004年 第二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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