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修订)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
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机关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符合《办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并非特许人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具体内容请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包括: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以及《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操作手册目录应标明各章、节主题和手册总页数,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具备以上内容且不少于操作手册总页数10%的内容进行审查。
(九)市场计划书。计划书应有未来三年内特许人拟在全国范围内新增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十)承诺书。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一)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逾期备案的情况说明,并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继续申请备案。对于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除特许人要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的原件)上报我委。特许人提交的首份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且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一致。
(十二)特许人委托其员工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十三)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五、开具“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地级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营业备案专用。
2.附件内容包括: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明、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以特许人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提交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才符合条件。
(三)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特许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等证明开具部门要求的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
(四)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除应申请开具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
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
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
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六、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申请。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齐上述材料向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协助受理、初审。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负责初审工作。
1.核对特许人提交的证件及有关材料的原件,确认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份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文件、材料。
3.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4.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备案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协助审核。省连锁经营协会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材料审核工作。
1.省连锁经营协会对符合要求的,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要求特许人重新提交材料。
2.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和密码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填报完成后电话告知省连锁经营协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的,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3.特许人丢失、遗忘登录号和登录密码的,应提交有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密码初始化的函》原件,说明原因和理由,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指定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连锁经营协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与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特许人备案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
(3)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找特许人是否有被投诉和举报的相关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或者负面反馈较为集中的特许人,应填写《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投诉、举报记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投诉(举报)查处期间,对特许人的备案审批程序中止。
(4)对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特许人补齐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完整,且特许人已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的,完成审核工作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复核和备案信息公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备案材料复核。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连锁经营协会协助审核的特许人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退回省连锁经营协会告知特许人需补正的材料。
(2)对有《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投诉、举报记录》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转交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成后,特许人经营状况正常的,备案程序恢复。
(3)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商务部的要求,送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审核会签。
2.备案公告。对复核通过的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会签通过并收到其审核意见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告。
(五)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我省已办理备案的特许人,特许经营范围从省内变更为跨省的,应提交特许人在中国境内广东省以外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签订的首份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被特许人信息以外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经营合同年报。请各地市加强监管,指导督促备案企业按时完成年报工作。
七、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八、本规程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