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维权的道路上,不少的当事人因专业知识的原因,还真是“当局者迷”,自认为存在诸多不利,没有维权的勇气。其实,“旁观者清”,尤其是以协助维权为职业的律师,他们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他们看来,他们更清楚的知道该如何有效维权,应该及时向他们求助。
记得几年前笔者曾受一家数码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合同开发费争议案件。最后,该案以非诉方式,收回了受托开发一短信平台综合系统软件开发费。可是,他们在找到本律师以前,一直忧心忡忡。因为他们一直没有拿到对方签署返回的合同,对方也是以此为理由拒付开发费的。想找一个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代理处理。
我所指派我接待了该公司的经办人员A,我看了A携带的事情经过、合同草稿等资料,并询问了书面资料上不清楚、不详细的具体洽谈过程及主要尚无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当即表示:只要A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有证据证明,或在法庭规定举证期限以前,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A所在公司不仅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支付委托开发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之后,和A共同制定了具体的代理步骤和计划:首先,集中精力尽快收集相关主要证据;其次,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简要叙述事情经过,阐明对方违法、违约的表现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表明A所在公司争取和解妥善处理的态度,要求对方限期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最后,如果对方不协商,或协商结果差距较大,再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A收集到了证明双方就委托开发短信平台综合系统协商一致的主要证据。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向对方发出了有理、有利,有据、有节的律师函。在律师函指定期限内,对方表示,接受和解方案,支付委托开发费。并且表示希望双方有新的合作。
该案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律师和企业家,尤其是委托人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交易安全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代的中国律师不是只会打官司,只想打官司的“讼师”。他想做、能做和该做的是:在适当的时候,给委托人适当的建议,解决委托人烦心的法律问题,帮助委托人实现利润最大化。作委托人,尤其是企业家的“参谋”。(欢迎交流,个人网址http://www.lawyerfd.com)
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