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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2月1日起,商务部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施行,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则同时废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部门配套规章,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后的新“办法”共计二十一条,相较旧办法的二十条,并没有大的增删,基本保持了原“办法”的架构,只是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做了一些修改。
笔者就新旧两个《办法》的主要条款做了一下对比,新《办法》较之旧《办法》主要有如下几个明显的变化:
一、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的规定。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也就是说,未来商务部可以依据有关成文规定将备案工作委托给地方省级商务主管机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将不必再像往年一样必须到商务部备案,只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当然,对于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不积极受理备案的,企业仍可以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二、备案材料方面。申请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方面也有了部分变化,比如,新《办法》第六条第4、5款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在这里一般理解为应当提交原件,而原《备案管理办法》则规定只需提交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三、备案信息变化需申请变更的信息范围。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特许企业三类信息的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即: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取代了原办法“特许人的备案信息”的笼统说法。
四、关于备案证明的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这是一项新增条款,原《办法》并没有涉及备案证明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处罚的规定。新办法将处罚权力由原来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到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于逾期不备案的,新办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上只是对比分析了新旧《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并不全面,仅为特许企业更好的理解新《办法》的要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随着日前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布,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两大配套规章都已修订完毕。相信,在未来几年,中国的特许经营事业必将在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绽放独特魅力。
作者: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加盟部 孙民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