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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陈建:也谈司法独立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7-06 14:59:24 

熊陈建:也谈司法独立

发布时间:2012-07-06 11:12 作者:熊陈建 字号: 点击:308次

  尺者计量长度的工具也,度者长度的度量,长度的度量是生产生活中经常的活动,人们几乎不会对此产生质疑,它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公信力的源泉来自哪里呢?在于尺是客观存在,度量工作也只服从尺的刻度,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主观的干扰。“客观存在”相比“主观意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这就是公信力的源泉。


  法律与尺和度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就有了法律。


  “公平”、“公信”是法律的重要价值。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就是公平;社会信任其法律结果并遵守就是公信。公平和公信不一定同时存在,在历史上,法律代表的只是少部分人的利益,但只要有趋向于客观法律的司法,法律就会有公信。虽然法律规范是有不公,但不遵守就会有不利的后果,当不能改变时,最好就是遵守,这就是不公的法律也会产生公信的原因。


  法律规范就好比是人们行为的“尺”,司法就是行为的“度”,这个“度”表现为司法制度的运用。从历史来看,法律规范及司法制度都经历了一个趋向客观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变化。我国早期的法典是不成文、不公开的,这就让百姓不知法,法典内容的随意性很强。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至此以后,法典的公开化便逐渐为历代统治者仿效,成为了惯例。法典公布以后,就以文字的形式存在,虽然不如尺直观,但仍是客观的,具有了公开性和稳定性。


  当今世界,不管是英美法系遵循先列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已知的,也就是客观的。人们知法才能守法;有了客观的法律,司法才有了“尺”,司法的可预测性才有了基础。法律规范的客观化,为构建有公信力的法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司法制度的变化。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且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极其重要,所以司法很早就已专业化。西周时期的司寇,秦汉的廷尉,明清时期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都是专门分管司法的专业官职或机构。司法的专业化为裁判趋向于客观的法典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古时“刑不上大夫”,司法也有特权。


  近代以来,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已成为普世的价值观,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西方国家兴起了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唯一服从的是法律。法律标准的客观唯一,司法的专业、中立是司法独立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司法独立是在推翻了君主专制特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是建立了人人平等的法律,而不能扼制司法特权,不会有真正的平等,否定司法独立也就意味着特权的复辟。司法独立能让法律产生最大的公信力。


  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有了法律规范就是有了度量行为的“尺”,不管法律的来源,也不管法律代表了谁的利益,只要是公布了的法律就具有客观性。专业的司法人员就是“度量”的人,他们的专业性在于:有专业的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的分工,专业的参与、评判制度;专业性也是中立的保证。这样的司法人员依据唯一的法律老师“尺”进行“度量”,从而可以作出最接近于客观法律的稳定的裁判。这就产生了最大的公信力。


  司法独立是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影响下产生的,但分立与制约并不是公信力的来源,制约只是对司法人员的中立立场进行监督,客观的裁判才是公信力的来源。


  由专业的司法人员来行使唯一裁判权的司法独立制度是最科学的制度。其他任何的介入,都是无益,而且是有害的。如果有任何的力量介入这一个司法机制中,法律的“尺”与“度”都发生了不利的变化。


  “度”的变化。司法权掌握在司法人员之手,介入者必然通过干扰司法人员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原本唯一的最适合司法的人将把司法的权力全部或部分交由介入者支配。这个介入者不如司法人员专业,其素质难以得到保证;也不是案件的专办者,并不一定了解情况;也无科学的评议规则作保障。介入者为司法制度之外的人,也不一定遵守回避制度,且主动介入者多是利害关系人,其中立的地位早已丧失。既然独立已被打破,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以致更多的介入者。他们的介入不同于诉讼参与人,他们是在从司法人员手中争夺最后的裁判权。结果是司法人员专业、中立制度被破坏,介入者越多,司法就越混乱,彻底坏掉了司法客观的基石。


  “尺”的变化。每一位司法的介入者都有一把法律的“尺”,受专业性和自身立场的影响,当然是不如司法人员手中的“尺”客观,这是一把把伸缩的“尺”。


  “度”的变化引起了“尺”变化,以致适用于案件的“尺”不再客观唯一,或是由主要的一把决定,或是取其平均值。最终的结果是司法主观性,随意性增强。司法没有了公信力。


  从长度丈量的启示,以及法律的发展历史,我们知道了公信来自法律的客观,司法独立是保证法律客观的的集大成者。但法律不仅追求公信,也要追求公平。或许有人会认为,只要有了公平,不必在乎公信,我要说,这只是一种幻想。原因在于:失去了客观唯一法律标准的司法,公平也变得难以捉摸,又需要重新寻找一个标准,这又回到了立法;失去了专业化,司法会偏离法律很远,且不稳定;失去了中立,司法只会向权利、利益倾斜,而绝不会向公平靠拢。所以没有公信就不会有公平,公信是第一位的。只有公平的法律加上司法独立,才会产生公信与公平兼得的理想法律。


  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让主观的司法无限的接近客观的法律,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信。迄今为止,司法独立是法律发挥理想效力的最佳选择。


  我认为,即使没有公平的法律,如果有司法独立,法律是有公信的;即使有了公平的法律,如果没有司法独立,那么法律既没有公信,也没有公平。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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