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行业被特许人缘何多是损失惨重
北京 秦根才律师
“十一五”期间,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迅猛,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剧增,截至2010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4500个,位居世界第一。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特许经营案件代理经验,我发现我国特许经营行业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数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推广扩张能力,在规范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品牌存活率低,有不少被特许人特许经营的收益低甚至亏损。还有不少特许人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实施商业欺诈的现象,不少被特许人受骗上当,损失惨重。司法判决支持被特许人诉讼请求为被特许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又少的可怜。这已严重被特许人或知情的被特许人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有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圈钱。不是为了推广其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推销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多数特许人没有优质的品牌和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两店一年的条件,在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后,或者与注册商标持有人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还没有取得注册商标,简单归纳或干脆照抄别的特许人的经营操作手册等,就立即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为了扩张其商业网络,收取加盟等费用,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大肆进行推广、宣传活动,非法宣传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受益,对应该披露的不利推广的消息,加以掩盖,甚至作虚假宣传,只为诱骗被特许人尽快签订协议缴纳加盟等费用。收过费后,不再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后续服务。他们要求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是为了减轻加盟店的负担,发挥商业特许经营的规模效益。而是为了垄断原料、产品和服务的渠道,高额加价牟取非法利益。
其次,被特许人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防控知识和经验,不擅于与特许人进行商业谈判,草率签订陷阱加盟协议。遇到法律风险,不知道如何处理。不敢、不善于维权。发生争议后,有勇气向特许人讨说法的受许人很少。会讨说法就更少,讨到说法就少之更少了。
第三,缺乏受许人维权必要的法律环境。1、没有代表受许人利益的协会等组织,立法、修法环节代表受许人利益的声音微弱,现有法律规范中很少看到对受许人有利且有又能得到落实的条款。目前,我国还没有受许人协会,现有协会的会员多是连锁企业—特许人企业,其他会员也是被划定的、渴望为特许人服务的律师、学者。希望为受许人呼吁权益的律师及学者被排斥在会场外。有的会议又是关门会议,会议内容不对外公布。研讨、修改法律的会议,限定某家律所的部分律师参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对特许人义务的规定多是应当型的法律规范,其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达27个法律规范,都是应当型的管理性强制规定。特许人违反后,一般是被行政警告或罚款,并没有被特许人单方权利的规定。2、特许人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无一例外的规定,发生争议在特许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个别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又会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去考究这个规定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存在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只会认为特许人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驳回受许人要求退费、赔偿的请求。更有甚者,有的法院受理案件时故意错列案由,开庭前劝说撤诉,等开过庭,又说没有管辖权需要移送,帮助特许人拖累被特许人,接受移送管辖的法院,又会再挑个“毛病”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又有多数维持的惯例。被特许人的伤口上多次被撒盐。有的法官开庭过后,长期不宣判。有过特许经营经历的被特许人谈特许色变,退避三舍,并影响其亲友。因为,上述受许人违法获益的事实,倒逼特许人更无意做规范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市场欺诈盛行,有人笑称“十个加盟九个坑”。
可喜的是商务部等国家机关已经意识到特许经营行业的困境、发展瓶颈,不仅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了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备案管理办法》,并成立商务部内部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特许经营办公室,致力于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力促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我认为,这还不够,还应该考虑做好如下工作:
1、迫使特许人真正重视声誉,重视品牌保护
政府网站不仅要适时公布规范、优秀特许经营企业的事迹和名单,扶持优质品牌做大做强,更要适时公告被投诉特许人的名单及查处、诉讼案件情况,迫使特许人守法诚信经营。一方面可以为准被特许人了解特许人的资信状况的提供一个窗口,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受害被特许人监督特许人的积极性。充分净化特许经营市场环境,淘汰一批不诚信的特许人。
2、推动修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争取《商业特许经营法》的早日出台。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及合法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特许经营备案的必备条件和内容。如果规定未经备案或被撤销备案的不得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规定合同必备条款及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对违反备案及重要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的同时规定被特许人有权要求撤销、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或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这样,特许经营备案率必定有大幅度的提高,没有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诚意的特许人一定会自动离开特许经营市场。将特许人的重大特许经营活动纳入政府宏观管理的范围,特许人的违法活动必将有所收敛。由于特许经营企业数量的众多,真心实意打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又是大多数。所以,严格备案管理,不会影响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3、加强对特许经营相关协会建设, 扶持成立受许人协会或特许经营法学会积极广泛吸纳相关法官、律师、学者尤其是受许人参与特许经营法实务及理论研讨,修改法律、法规时广泛、切实听取受许人意见和建议,保护被特许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是我对我国特许经营行业的真实感受。我衷心希望我国的特许经营行业早日走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秦根才律师欢迎通过网站www.lawyerfd.com显示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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