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该为加盟商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特许人来说,应该尽量避免为加盟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减少整个体系的法律风险;对于加盟商来说,应该知道在发生法律责任时,如何向特许人主张权利、进行追偿,减少自身损失;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则首先要搞清楚责任人与特许人是何种关系,并在诉讼中选择合适的被告和诉讼理由,以切身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你告错人了!”
2007年2月,上海市民瞿女士将自己辛苦编织好的一件新毛衣送到上海某洗衣店进行干洗。然而从洗衣店取衣服的时候,瞿女士大惊失色,还未穿过一次的新毛衣严重缩水,已无法再穿了。瞿女士认为这是洗衣店误将衣服水洗造成的,遂要求赔偿,但一直未果。几个月的心血付之一炬,心疼坏了的瞿女士很快将上海象王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告进法院。满以为能够讨回损失,不料,对方律师的一句话就给了瞿女士当头一棒:“你告错人了!”
瞿女士这才弄明白,她去的那家象王洗衣店并非直营店,而是加盟店。法院认定,加盟店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象王总部不需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加盟店经营者经济情况较困难,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瞿女士只获得了400元钱的绒线成本费,人工费一分未得。
案例二:“子债父还!”
上海的季某在一家装潢公司的加盟店担任施工队长,工作一年多却只拿到该公司加盟店长的一张欠条,而店长本人却逃之夭夭。季某为此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装潢公司被判支付季某人工费7.5万元。
季某来自江苏,自2004年10月起,他开始到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莘庄店工作,担任工地的施工队长。工作期间,季某只收到了部分生活费。2006年1月14日,公司莘庄店负责人湛某以公司名义向季某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季某人工费用共计7.5万元。但之后,湛某便去向不明。季某为讨工钱,多次到公司交涉,但公司却认为,公司与湛某只是加盟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欠款。无奈之下,季某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潢公司支付7.5万元人工费。
审理中,装潢公司提供了与湛某的加盟协议,协议约定由湛某向公司缴纳装潢质量保证金3万元,并每月缴纳广告费人民币7000元、管理费人民币500元,加盟店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对加盟店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公司认为与原告间并无劳务关系,欠条上既无公司公章,也未注明具体工程项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季某提供的《上岗操作证》、《施工队长责任书》以及湛某书写的欠条三份证据,可以确认季某为公司下属莘庄店提供劳务。湛某作为莘庄店负责人,其向季某出具的欠条应为职务行为。装潢公司虽辩称加盟协议中约定被告对加盟店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该协议作为公司与湛某签订的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湛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公司应对季某的人工费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季某人工费7.5万元。
律师点评:
看了以上两个案例之后,你们是否已经摸不着头脑了?为什么特许人有些时候要为加盟商承担责任,有些时候就不用承担责任?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特许人应该为加盟商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差异甚大,理论和学术上的意见五花八门,立法上也并没有完整和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推动司法实践的公平和统一,促进理论上的正本清源,从而为立法上的完善和成熟提供建议,本文就与此有关的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特许人与加盟商的基本法律关系
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以商标、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销售权等的许可使用为主要内容,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权利使用许可合同。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特许人和加盟商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在资产、所有权和行政管辖上通常不存在隶属关系。此外,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又不是合伙关系,相互之间对第三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也不是代理关系,加盟商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因此加盟商的行为通常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特许人承担。
因此,通常来讲,特许人和加盟商对自己的行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处理特许人和加盟商对外关系时的最基本原则。特许人和加盟商“各负其责”,不但是特许双方之间现实关系的真实写照、也是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此外,特许人之所以选择特许经营作为扩张的模式,正是看重其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各负其责”作为特许经营模式的重要内涵之一,在现实中极大地推动了特许经营的发展。如果不区分情况地要求特许人为加盟商的行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则会不合理地加重特许人的责任,阻碍特许经营的发展。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在符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许人仍应为加盟商的某些行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许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为加盟商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特许人应该为加盟商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加盟商所销售的产品是由特许人生产的,且该产品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时,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特许人追偿;第二,如果加盟商所销售的产品是由特许人销售的,且该产品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时,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特许人的原因引起的,则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特许人追偿。
其二,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加盟商销售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发生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且特许人是产品的生产者,则特许人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在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向加盟商承担责任。
其三,服务的过错责任。在加盟商向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时,如果因特许人制定的工作流程、操作方法、经营方式等特许经营权的本身缺陷导致对消费者发生了侵害,则特许人应直接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在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特许人再向加盟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四,替代责任。当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统一要求、严格控制,导致加盟商被认为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从而成立表见代理时,特许人应该对加盟商的行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文的案例一中,象王加盟店的消费者就是误将加盟店视为是象王公司本身,从而导致错告的。但是,该案法官并没有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判决象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比较复杂、判断难度较大,因此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普遍。尤其是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只有个别法院采用了表见代理制度,而大多数法院并没有据此判案。
其五,房屋质量责任。如果加盟商经营使用的房屋是特许人提供并拥有产权的,当加盟商的顾客、员工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人身伤害时,如果特许人对房屋质量缺陷或未能及时维修负有责任,则应对向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或在加盟商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向加盟商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认为,以上五种责任只是特许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在特许人和加盟商繁杂的关系中,不排除其他法律责任出现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本文提到的案例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特许人、加盟商和消费者来说,都有很好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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