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后悔,没有让你参与
---一位朋友当事人结案后的感言
北京 秦根才律师
前一段时间,一位非北京的外地朋友有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他是受害方。当知道我在北京执业时,案件一审已经结案,法院判决书判决:对方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22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5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775.65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1125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32620.85元,以后继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电话联系到我,说打算委托申请强制执行,我认为,申请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依靠执行法院执行,律师可做的工作较少,就不想让他缴纳代理费,没有让他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免费为他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和他一起去执行法院帮助他办理了立案手续。
但执行过程中,对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在为我朋友医治过程中,对方垫付了3.3万余元。要求抵销申请执行款项。我方认为,法院判决要求对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就不包括对方垫付的3.3万元。另外,对方垫付款项未经法庭质证审查,真实及合法性均有待考证。尤其是并无任何判决或裁定中止一审判决的效力,故不同意抵销,要求驳回对方异议。执行法院因此驳回对方异议并查封了对方银行账户。
后来,对方在北京起诉要求我朋友支付垫付款项,在开庭前三天收到开庭传票。我朋友等三人到北京参加庭审,庭审中,对方提出和解,并提出调解方案:我朋友已收到法院判决执行款32620.85元,对方撤销要求支付垫付款项。我朋友方撤销申请执行案,对方3个月内,支付后续治疗费5万元。我朋友在调解书上签了字。签字后电话联系我,我当时在外地开庭。他告诉我上述事实。我说,由于他们之间的调解协议不是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若对方届时不履行约定支付后续医疗费,还需要就调解书起诉,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尤其是,即使以后后续治疗费再多,也只能起诉5万。因为,他们已经就后续治疗事宜达成协议。对方提出和解的真实动机可能不在于真心解决双方后续治疗费的争议,在于最大限度的逃避法律责任。因为签订调解协议前,也许对方账户有钱,也许需要利用该账户进钱,但由于账户被法院查封,对方都无法取款。所以才要求调解,然后解封。但到了三个月后,该账户可能对对方已无意义,也不怕查封了。
听了我的提示,他顿时醒悟:原来如此,真后悔,没有想办法让你参与庭审,或者调解。(秦根才律师愿通过www.lawyerfd.com显示的联系方式,与您进行更多的维权经验交流)
2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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