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真正将积极响应党号召的
“五七工”放在心上
北京 秦根才律师
最近接受了济源市一位程大妈委托,代理了一起老五七工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程大妈和其他五七工一样,是根据毛泽东主席的五七指示,六、七十年代为加快国防建设,部分军工企业的职工家属走出家庭,投入到企业建设和服务中去,成为X机械厂的“五.七”工,归厂五七办公室管理,从事清洁、保育、烧茶水等后勤服务工作。至上世纪90年代先后离职。原X机械厂与这些“五七工”每年均签订用工协议。厂财务处保存有工资发放凭证,经调查组该厂核实有127人。尽管《劳动法》出台,尽管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可他们仍然被列为计划外,没有被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认为他们没有正式招工手续,属于临时工。即使到单位被宣告破产,也被人民法院的清算组遗忘,因为他们不是单位的在册职工,不要说职工安置没份,就是连单位应该交的社会保险费也没有列入计划。迫不得已他们纷纷走上上访的道路,先是厂里、后是地方省、市政府。单位也认为他们工作多年,为工厂建设和发展出了力,流了汗,对于他们的历史贡献,应当给予肯定……可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只能在同情基础上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下一步将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研究政策,探索妥善处理办法,并准备在职工安置结束后寻求多种渠道解决。
殊不知,五七工也是职工,更是劳动者,还可以说是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的政治觉悟更高的劳动者,为企业建设出了力流了汗,做出了历史贡献。可是他们被认为是长期临时工,拿着比计划内正式职工更低的劳动报酬,享受着更低的集体福利,甚至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年迈体弱失去劳动能力时被无偿的清退了,没有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待遇。破产时职工安置被遗忘了,经济补偿金被忽略了,原因他们认为没有专门针对五七工的法律政策。长期临时工不是职工。好在党和国家还记着他们,及时发现了现实的不公平、不合法问题,及时出台政策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各相关单位帮助他们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好不容易等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了相关文件,人民政府将他们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内,允许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但此时,单位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破产前后企业名称字号相同,实质相同只是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原来的厂变成了公司。单位享受了党和政府的许多特殊优惠政策,甚至中央财政补贴,党和政府给予的优惠特殊政策,为的就是让他们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多关心一下人民群众。可单位不仅利用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甩掉了一切债务包袱,也甩掉了积极听党话五七工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他们只是X厂的临时工,不是X公司的劳动者,X厂破产了,所以驳回程大妈的诉讼请求。目前程大妈提起了上诉。
我们还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是没有劳动合同,都应该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况且他们五七工每年都与单位有用工协议。也该是单位的职工。更是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当地的一审及受理单位破产的人民法院… …,但愿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明断是非!
(秦根才律师愿通过www.lawyerfd.com显示的联系方式,与您进行更多的维权经验交流)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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