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案例研究专业案例 → 假消费养老 真传销害人 [荐]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假消费养老 真传销害人
来源: 特许与直销经营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4-04-17 17:30:16 
    短短6年间,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披着电商的外衣,以“消费养老”的名义,飞速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传销资金高达10.9亿元。

  2013年12月24日,上海家帝豪传销系列案在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闸北区4家人民法院同时宣判。该案是上海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系列案,共计案件51起,涉及一家被告单位、79名被告人。

  当天,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家帝豪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判决家帝豪创始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曾因搞传销被处罚

  现年63岁的曹某在企业界并不是默默无名之辈,上世纪80年代先后创办了霞飞、奥丽斯等知名化妆品品牌。

  2004年,曹某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其间推出了超天美容宝口服液等产品。随后,这家公司几易其名,2007年更名为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0年6月又更名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某和其儿子分别占有公司90%和10%的股权。

  自2007年起,曹某通过旗下一个名为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人员参与此活动。

  2009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卢湾分局认定家帝公司搞传销,对其罚款80万元,但这次被处罚并未让曹某停止编织传销“暴富神话”。2010年,曹某推出“消费养老”项目,以消费积分、消费养老计划、联盟商家、期权计划等概念来吸引人,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实际上,这次的传销模式与2009年之前的基本相同。

  披“消费养老”外衣

  曹某声称的“消费养老”,就是参与者通过购买我爱我买网站上养生品或其他产品,获得“消费养老”积分,积分可兑换为现金,消费期满之后即可兑现。我爱我买网站上的《消费养老合同》显示,第一个消费期为10年,每年消费积分不少于2万分,根据网站产品标价,大约需要购买1000元左右的产品。

  打着“消费养老”的幌子,曹某以上海家帝豪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按层级返利。参加者向家帝豪公司交纳1万元加盟费,即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加盟者,即可升级为二级代理商;要想成为一级代理商,其名下至少要有400个三级代理商。

  每一级代理商的返利标准不同。三级代理商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可获返利2000元,其上面的二级代理商获返利1000元,一级代理商获返利800元;二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获返利3000元,其上面一级代理商获返利800元;如果一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获得返利3800元。

  通过“一级、一级半、两级、三级”的晋级制度,上海家帝豪公司在2010年至案发期间,共发展代理商64011人。

  代理商违法获取暴利

  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交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某等高管的个人消费、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某夫妻个人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某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市场部经理项某获取分成2400余万元、市场部副经理方某获取分成700余万元,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的返利。

  据统计,在家帝豪公司系列传销案的近80名代理商中,发展会员人数达120人以上的就有55名,其中4人发展会员在1万人以上,最多的一人发展会员高达2.3万人。这些代理商绝大多数获取了高额违法所得,有6人个人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其中最多一人获利达170余万元。

  初中文化的龚某知道家帝豪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也知道公司曾因此被处罚,但她觉得公司只是被行政处罚,后果不是很严重。像她这样的一级代理商,为了获得数量可观的返利而大量发展下线的不在少数。被暴利冲昏头脑的黄某,不仅丈夫是家帝豪公司的市场部副经理,自己也成了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还把女儿发展为公司的一级代理商。

  如今,该公司账户内仅剩2.8亿元,仅为收入金额的1/4,已呈资金链断裂之势,一旦家帝豪公司众多底层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运营将难以为继。

  用“电子商务”包装公关

  为了让“消费养老”项目获得更多人的信任,上海家帝豪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包装和公关手段。

  借着电子商务模式,以“探索养老模式”的名义,上海家帝豪公司曾在上海多家知名媒体大量刊发软文宣传;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大量学者的“参与”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通过组织公益行动或对慈善机构的捐赠,来宣传企业形象。

  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泽刚指出,传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拉人头”、高额入门费、高价高奖励、虚假宣传等。他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投资之前,要先判断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常理,产品投资回报率和利润率是否正常。传销所谓的“高额回报”,常常只是海市蜃楼。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人数的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传销成打击重点

  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举行打击传销通报会。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传销活动出现的欺骗性更强、手段更隐蔽、发展速度更快等新特点,各地工商部门采取网络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跨省市区域联合打击等5项措施严打传销。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负责人表示,在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以类电商平台的形式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段来进行传销活动,已经成为突出的特点。传销活动在操作中需要一个标的物作为载体,类电商化的传销可使资金交易更简单。这名负责人直言,利用电商平台,传销组织不需要太多线下活动,膨胀速度极快,辐射范围较传统模式更广。

  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地区的传销违法行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传播方式网络化,利用互联网,传销活动得以高速发展,传销组织突破地域的限制;违法概念多样化,传销组织者利用“养生排毒”、“广告软件”、“虚拟网店”和“消费养老”等新概念掩人耳目,欺骗引诱群众参加;传销商品虚拟化,传销活动媒介由传统的保健品、化妆品等实物转化为“未上市股权”、“网络任务”等虚拟标的物,以高额提成为诱饵,诱骗他人参与并不断地发展下线;返奖模式隐匿化,传销资金现在一般都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结算,有的甚至以企业网站的电子积分(即电子货币)形式结算,给执法机关检查带来困难。

  针对目前频发的网络传销案件,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将更加注重基层防控和技术防控,重点打击以“股权投资”、“资本运作”、“消费养老”、“购物返利”等为名的网络传销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社

上一篇:林森浩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裁定书
下一篇:网购背后的传销真相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