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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葛洪义 发表日期: 2014-05-12 13:38:52 

 

葛洪义:“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

葛洪义

  

   张文显教授根据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法治建设的系列最新表述,提出开展对“法治中国”问题的研究,笔者对此非常赞成。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为明确,将法治国家概念中所包含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层面的内容,更为清晰地展示出来。笔者也认为,“法治中国”的提法,是对法治国家概念的深入解读,针对性很强。下面,本文将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情况出发,分析这几个问题之间的逻辑关联,从而厘清“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

   我们首先来关注一下中国法治建设本身的一些问题。从1978年算起,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成绩不少,问题也不少。但是,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其中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推导。

   第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答案是权利的保障。思考和判断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必须要面对这个核心问题,即德沃金所说的“认真看待权利”。为什么我国社会各界、有关各方在要不要法治、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发展状况的问题上存在这么多的分歧,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要不要、又能不能认真对待权利的问题。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或者公民个体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基于法治建设而形成的追求与维护个体利益的自由行为取向,不可避免地与长期形成的管制社会的思想、理念爆发严重冲突。如果管制的思想不能放弃,法治就很难实现,冲突就不可避免。例如拆迁问题。我的房子,你要拆掉。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政府、甚至相当一部分群众都公开或者私下地给这类人一个贬义的称呼:“钉子户”。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对法治建设远远没有形成共识,即如何看待权利,一个人有没有能力去选择、应不应该自主去选择自己的行为,由他自己去做主,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新中国成立之时,我们庄严地宣告:让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现在看,站起来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所以,现在讲法治,依然要面对这个问题。老百姓想站起来,想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上级领导则认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帮助你做出选择,所以,你不用站起来了,政府帮你做就行了;人作为自主的个体这个启蒙的任务,还没有解决,所以,权利的实现,远远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文化问题。所以,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还是认真看待权利的问题,也就是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关系问题。

   第二个方面:权利的实现机制。从实践角度来看,这也是法治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充分反映了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机制之间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人民当家作主这类严肃的问题,在政府文件、领导人讲话中,更多地不是反映为一个保障权利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权利保障涉及到的权利实现机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由权利人自主行为所支配的选择过程,所以,思想方式是自下而上的;而我们现在用来实现法律权利的方式,更多的是由上级按照所谓“科学”、“正确”的方式分配利益的机制,由上级主导。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的思想方式。我们来自高校的教师,对教育经费的增加会有一个深刻的体会。上届政府提出教育经费要达到4%。做到了没有,做到了。但是,钱是怎么分配的?相当一部分都是用项目的形式分掉了。这个就是利益的分配方式,它不是权利。我们高校、高校教师,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去自主地参与这笔相当可观的增量经费的分配过程,而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给谁,决定用来干什么。由此可见,这不是权利。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积极申请项目,然后由有关政府部门把相关的资源分配给我们。谁跑得勤,谁善于运作,钱就到谁那去了。这些年高校钱很多,但实际上不是根据权利来配置而是根据利益分配这种方式来配置。所以,自上而下的利益分配机制与自下而上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两回事,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是人治的方式,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才是一种法治的方式。所以,权利实现机制的问题,必然涉及到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三个方面:法治建设的逻辑取向,即国家和社会究竟谁决定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机制的区别,导致我们必须面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社会决定国家。这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但是,这个问题一旦具体化,就另当别论。新中国一成立,我们的社会组织就逐渐被消灭了,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社会主义“无社会”,社会组织全面政治化、国家化。可见,国家和社会何者优先这个问题,在实践层面并没有完全处理好,理论上也没有解释清楚。法治建设应该从社会而不是国家开始,要重视法治国家建设,更要重视法治社会建设,重点要解决好如何通过法治的方式让社会自身充满活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能够使社会自下而上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依赖政府与公权力。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做更深入的研究。

   第四个方面:法治中国的着力点。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认真地赋予个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手段、社会力量和国家保障(其中政府起关键作用);个体必须具有自主活动的地位和能力,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公权力必须要放进笼子里;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人为真正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政府、国家对其实现自身权利发挥着辅助作用,不应该代替权利人,进而需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它已经脱离了社会组织的范畴,所以,政党的法治化问题,也是中国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命题。法治中国的提法,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是上述法治社会、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狭义)的有机统一,所以,是对我国之前“法治国家”表述的一个重要解读和具体化。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国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可能还是在地方层面,必须大力推进地方法制建设。毕竟,地方才是公众活动的舞台,只有我国的地方层面充满活力、制度进步和健全,公众权利的实现,才具有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何要、以及如何实现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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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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