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我方支付的数额没有我方调解愿付的高
北京 秦根才律师
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被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方起诉我的当事人(车主)、司机、司机所在单位以及保险公司等,因为车辆碰伤,要求赔偿损失12余万元(后变更为23万余元)。我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车主依法参加了强制保险,车辆是经法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没有任何过错。之后,对方对我方当事人及司机所在单位撤诉。司机看到对方损失及对方的过错,提出愿意赔偿对方部分医疗费2万元的损失,可对方不同意。最后,经法院按照认证证据确认的事实,除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判决司机承担1.3万元的损失。
代
理感悟:交通事故是每个善良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受害方需要必要、及时的医疗救治等服务。今提醒受害方应该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依法过错方仅对必要、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病情痊愈,或好转或稳定仅需静养时,建议双方及时在警察或律师等主持下,合法自愿,居间调解解决受害方损失纠纷。即使起诉到了法院,也
应该互谅互让,和解解决必要、合理损失的赔偿问题。不可得理不饶人,提出不必要不合理的要求。当然,要想明白是否合理合法,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处理,律师
会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笔者愿意通过网站(lawyerfd.com)显示的联系方式,进一步交流维权经验和体会】
2014年9月2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