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委托适当的律师最能帮助当事人
--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代理的感悟
去年10月,我接受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A(以下简称A)近亲属B(以下简称B)的委托,做为辩护人,参与该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诉讼活动。2015年4月30日检察院决定对A不起诉,B、A对我的工作及其效果非常满意。通过这起案件的整个代理活动,我更加坚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帮助当事人维权的最好方法是及时委托适当的律师。
就拿本案来说,A之所以取得不被起诉的效果,A和B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B及时委托了我。我及时解答L了他们的法律咨询,提供了必要的律师服务。其实,我也只是依法提供了适当的律师服务。
该案案情是,2014年9月7日晚上18点左右受害人等一起喝酒直到22点左右,后因受害人在A门前小便等发生纠纷,继而打架。9月8日被送到医院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和应激性溃疡并伴出血。9月9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受害人于9月29日好转出院。10月11日被批准逮捕。10月接受委托后,我就预约10月11日和27日两次到看守所会见了A,了解案情,提醒A要如实供述,求得认定自首。发现了如下有利于A的情节:事发后,A自感事态严重,一方面让同事打110报警,自首。另外积极借款交付医疗费玖万元。他在《颅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以后,手术得以及时进行,受害人好转出院后,B积极通过A所在单位领导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10月20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向A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真心谅解A,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11月4日民事赔偿协议履行结束,被害人向A家属提供了其住院病历等资料等。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邮寄法律意见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尽快启动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程序。 12月9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2015年1月8日向检察机关邮寄了法律意见书,表明如下法律意见:A虽因口角伤害受害人,虽然鉴定暂定不低于轻伤。但是毕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情是重伤。依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A可以刑事和解。况且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受害人头部损伤是A造成,A先是自首,后和B积极借款支付医疗费,B已和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民事款项已经结清,受害人明确表示谅解不再追究A的法律责任。故强烈建议尽快依法采取不起诉等适当方式从宽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卷自2015年1月8日和3月16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4月7日补查重报。2015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依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A不起诉。当天下午A被释放。
代理感悟:及时委托适当律师是当事人家属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有效方式。
1、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人涉嫌犯罪被羁押,家人总是想方设法托关系找人打听案情,求人讲情。殊不知,一旦涉嫌犯罪,在高压反腐的今天,轻易不敢有人答应”捞人”。再说,对于关系人,和出于友情帮你忙,但对处理案件来说,那是工作。一般他不会为友情违法冒丢工作的风险。他们优先考虑的是工作而不会是友情。还有,相关人员,或因知识经验或因工作角度,很难发现对当事人有利而卷宗里没有的情节。而律师却是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工作职责,他们是努力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的专业人士,有相关知识和经验。在本案的代理活动中,在委托以前的解答咨询中,我告知当事人家属,民事和解一定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轻伤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因民事赔偿而刑事和解,重伤案件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刑事处罚情节。于是B才打消顾虑,积极筹借款,争取民事和解。
2、当事人被羁押的前37天,是检察院审查对有犯罪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必要逮捕的关键时期。本案,假如B在检察院批捕前委托,并和解结束,也许当事人早就获得自由了。遗憾的是,本案委托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了。只能依照程序进行两次退补。结果当事人晚被释放近7个月。
3、委托适当的律师,由于律师专业分工不同,执业时间长短不一导致积累的执业经验多少不一样,律师因此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建议委托适当于相关案情和自己律师服务费等承受能力的律师。(笔者愿通过网站lawyerfd.com显示的联系方式,和你进一步交流维权经验)
2015年5月3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