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友情合作友情提示 → 有偿咨询对你更合适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有偿咨询对你更合适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5-10-24 13:15:48 

编者按:律师是专业人士,律师靠收费生存和发展。我不好意思拒绝免费的法律咨询,但有偿和免费回答的内容可能有所区别,我会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缴费客户服务。持相关证据资料,预约当面有偿咨询,对你更实用。免费午餐,不好吃!

 

 

我是律师 我拒绝免费法律咨询


原创 2015-09-09 智飞微信通 智飞微网站

我是律师。

和绝大多数律师一样,

我尽心尽力回复了很多的免费咨询。

为什么我的业务能力越来越强却越来越不知道如何回答当事人的咨询?

为什么给我打电话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却都说完“再见”就真的“再也不见”?

为什么我在“期望被咨询”和“害怕被咨询”中越来越纠结?

仔细想想,免费法律咨询真的有必要吗?


真的是时候需要做出改变了!

从现在起,我要拒绝免费法律咨询!


我敬畏法律的尊严

免费,免掉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除了不容许强权的凌驾,

也不能纵容漫无边际鸡毛蒜皮的亵渎。

免费咨询毫无心理障碍的肆意准入,

法律成了当事人眼中简单的法条和毫不费力的逻辑自洽。

因为法律有态度,所以咨询不能无底线。


我尊重我的职业

免费,免掉了律师的职业荣誉感!

免费咨询中,律师不再是正义的化身,

也不再是专业法律问题的解决者,

他同时扮演起了“百度知道”“邻居二大娘”等毫不相干的多重角色。

价格心理最直观的感受性决定了当事人对律师极度的不信任,

自认为自己的付出不值钱的律师在当事人眼中更是一钱不值,

也就无怪乎当事人同时咨询多位律师,最后却不了了之。

免费咨询中的律师天生置于较低的心理位阶,

职业的价值无法实现,职业荣誉感更是无从谈起。


我希望用我的专业对我的当事人负责

免费,免掉了律师行使专业的权利,

也免掉了律师履行为当事人负责的义务!

真正的法律问题绝不是简单的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

“要和对方协商,而不能贸然起诉”这貌似普通的建议,

需要建立在多部法律熟捻于心、双方情况的反复权衡和最新局势的综合判断上。

无成本的咨询必然带来不周全的建议,

缺少价格机制制约的无协议合作方式必然导致无责任的窃喜与放任。

不专业和无责任损害的最终是有刚性法律需求的当事人的利益。


我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在现有客户和不断学习上

免费,免掉了律师的时间!

时间之于律师,就是生命。

当每月1600多个电话清单摆在眼前时,

终于明白大海捞针的偶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服务好现有客户,不断学习提高,

现实中口碑效应远胜于免费咨询中的机会主义。

拥有专业的法律技能和健全的知识结构才是律师的最终出路和必然的自我救赎。


如果说你想找一个专业、靠谱、有实力、负责任的律师,欢迎来找我。

如果你只是想知道“我国法律对离婚是怎样规定的”,

或者“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为什么不赔偿精神损失”,

对不起,我拒绝回答!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与律师打交道不可不知的tips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