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8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任销售员。两个月后某销售公司向张某提出双方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因某销售公司人事部门人员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开始,某销售公司发现张某业绩下滑,并且呈持续下滑的趋势。某销售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张某竟然同时在为另一家公司做推销工作。在公司追究下张某对其行为没有否认。于是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对张某作出了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张某于收到决定当日离开了公司。2015年4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某销售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公司曾三番五次要求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张某再三推脱不愿签订,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张某造成;其次,张某是被公司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应由张某来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销售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驳回张某主张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4月15日二倍工资的请求。 【争议焦点】 某销售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应支付哪段时间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性?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否还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既是《 劳动合同法》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措施之一,也是《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措施。本案中某销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张某再三推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因张某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使用张某,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某销售公司,依据《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月8月30日需支付二倍工资;因法律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销售公司无需支付用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即2014年8月31日之后的二倍工资某销售公司不需要向张某支付。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本案中张某在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同时,《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如何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故某销售公司提出的因劳动者严重违纪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启示与思考】 《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制度性规定。实践中,二倍工资争议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审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重要时间节点出现时,尽到审查、提醒、通知、出具合同文本等义务,在严谨用工的同时,也避免因管理疏漏而导致承担二倍工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