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计委正式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继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与社会资本进行特许经营合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明确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定义 优先应用于医疗资源稀缺领域
《指南》提出,北京公立医院可依规将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这意味着,公立医院将以类似“品牌连锁”的模式,同社会资本合作。
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雷海潮表示,“特许经营”的模式将优先应用于北京医疗资源较为稀缺的领域,因此将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与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
此外,《指南》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收益须上缴财政
《指南》明确了特许经营合作主体及范围、期限、收益与分配等多方面内容。如在合作主体上,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被特许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及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在合作期限上。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期限并非“终身制”,而是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若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可到15年。如需“续约”,还要经相关部门核准,延续期一般为5年~10年。
而对于最为关注的收益问题,《指南》指出,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并需按上述协议规定程序取得核准。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不过,对于具体费用数额,《指南》并未作出规定,雷海潮对此解释,由于医疗机构市场影响力不同,市场经营能力也不同,办法中具体不作规定,而交由市场机制约定。
此外,《指南》还指出,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政府部门如何监管 明确特许经营的审批及实施程序
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在我国还算是一件新鲜的事情,政府将如何监管?雷海潮表示,按照规定,公立医院作为特许方,需要取得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并授权,方可与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同时,卫生计生及财政部门将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管,对特许经营费用商定过程给予指导、监督,并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专业质控中心等社会第三方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双方的外部监督。
《指南》提出,特许方在被特许方的选定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决策过程须民主、透明。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经营双方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隐私。
另外,《指南》还要求,特许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首家特许经营医院2019年建成投运 切忌“跟风”
据悉,北京市安贞医院成为首家“尝鲜” 以特许经营模式合作办医的公立三甲医院,2015年7月,安贞医院与财政部直属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我国首例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办医协议,根据协议,安贞医院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与东方资产合作建设一家高水平综合医院——安贞国际医院。据东方资产负责人昨日介绍,安贞国际医院是以心血管为特色的综合性非营利医院,主打中高端医疗资源,医院位于朝阳区东坝,计划建设面积16万平米,设有800张病床。目前医院已基本完成内外部审批,预计将于2019年建成并投运。
对于此次出台的“新鲜”《指南》,雷海潮表示,《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区政府两级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情况,其他公立医院也可按照隶属关系参考执行,但北京市各区均可自主选择一家公立医院试行特许经营项目,但暂时不建议大范围“跟风”。
附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全文
一、总则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规范北京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保障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品质,促进北京市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指南。
(二)本管理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区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可按隶属关系参考执行。
(三)本管理指南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四)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平等、互利、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与政府办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
二、合作主体
(五)被特许方应符合当地卫生相关规划要求。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六)特许方在取得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方可与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谈判或者招标之前,特许方应参考本管理指南组织编制协议文本,并将其作为谈判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被特许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及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八)特许经营双方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隐私。
(九)特许经营双方应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如有必要,可以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十)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
(十一)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十二)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三、启动与终止
(十三)特许方拟与社会资本开展特许经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民主、透明、合法、合规、合理,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落实相关请示报告制度。特许方应在保障本部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开展特许经营的数量和规模。
(十四)被特许方的选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特许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方式。
(十五)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
(十六)双方商谈基本达成一致后,特许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应履行以下规定程序:
1.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须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履行程序;
3.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
(十七)特许方应按照隶属关系向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市属公立医院还需报市医院管理局)及财政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
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十八)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
2.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3.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
4.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
5.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
6.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7.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四、运营与服务
(十九)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描述。
(二十)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
(二十一)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二十二)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二十三)卫生计生及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专业质控中心等社会第三方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双方的外部监督。
五、收益与分配
(二十四)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并需按上述协议规定程序取得核准。
特许经营期间,授权特许方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二十五)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市医院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特许经营费用商定过程给予指导、监督。
(二十六)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六、附则
(二十七)被特许方的机构设置和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现行法定程序执行。
(二十八)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九)本管理指南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具体合作协议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十)本管理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本管理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内容提供材料。
(三十一)本管理指南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管理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