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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8-29 10:25:59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2017-08-26 法务之家 iCourt法

 



作者:法务之家

来源公众号:法务之家


编者按:

每一位涉诉当事人都想取得胜诉的判决结果,但胜诉的关键点在哪?有了代理律师的承诺,判决结果就能如愿了吗?本文不仅会对此给出答案,同时也为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时如何进行回答提供一些思路。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


其实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胜诉意味着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等。


胜诉的关键点


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1、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诉讼中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


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以证明对方品行如何恶劣等。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2、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比如在关涉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偏向于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但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选择撤诉,暂时撤诉可保留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


以债务追收案件为例,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经常先从外围信息调查入手,以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就会分析这个债务人的软肋在何处,最惧怕什么压力,是直接诉讼有威慑力,还是通过发出律师函给他单位或亲属更有威慑力?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断变化修正,直至一个最佳方案出炉。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系统、动态的过程,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好比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这不仅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


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即逝。


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结果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也有不可控因素;有可知也有不可知因素。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能在自己不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就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将就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


也可能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逐渐明细,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让律师注重过程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满意,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比如说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了。


再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可能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这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所以,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承诺办案结果。但此时就会有人问,律师如果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如果您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在打官司时就需要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此时就需要权衡一下,在这其中所支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与相同成本下在自己熟悉的行业内进行研究所可能获得的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或未来帮助更大。


其实律师在许多方面能够给到当事人帮助。比如,在诉讼程序中一案件如被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递交了答辩状,则表明你同意异地法院受理,异地法院因此而有了管辖权。


但如果你咨询了律师,律师一定会告诉你不能提交答辩意见,应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认为聘请律师是否有价值呢?总的来说,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律师都会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注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甚至相应的人脉,就算最终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也做到了问心无愧。


对这一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不要只一味追求胜诉的结局而不论基本事实,对律师的办案过程不闻不问,结果不合期望就无理取闹、要求退费甚至攻击和伤害律师。


综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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