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似 与 不 一 样 --浅议律师在民事调解案件中的价值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近一段时间,经历了两起看起来很相似的民事案件。一起是居住权纠纷,一起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我的当事人都是被告;我都曾经是他们的委托代理人;都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都是当事人未全到庭。给除了上述案情相似外,案件结果却不一样,大相径庭。 其他不太一样的案情是,前起案件原告因为其母亲为给其外公争取宽松一点的居住环境,在原告外公和北京某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又名《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时,因为其母亲提供了原告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而被列为“应安置人口”,其外公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降低了50万元 ,并未利用原告等人的拆迁名额或优惠购房指标,因为原告不仅户口不在其外公的房内,原告和他的父、母亲住在别处。后外公、外婆相继去世,原告因为自认为是应安置人口,且有生效判决认定其享有居住权。在其母亲起诉遗产继承纠纷约定转让他人,分得应得遗产份额近50万元后,起诉舅父、姨母等8人要求居住权赔偿144万元,我接受2个出庭被告的委托,其中一个出庭被告代理其余被告。在书记员通知开庭时间时就和书记员口头简要交换我方主要答辩意见及理由,原告诉讼请求违反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不应该得到法庭支持,并希望其告知主审法官。开庭后,我主动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清单,主审法官看过后问对方是否同意调解。事前我们就商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及具体调解意见50万元。开始对方表示勉强同意调解,接着我简要建议法官按程序开庭审理及其主要意见和结果预测。后在法官释明和指导下,双方同意调解。可当法官提出调解数额建议低于我方商定数额18万元,我看当事人有同意的意思,我觉得还需要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建议出庭当事人私下和未出庭当事人单独调整调解数额并提示可能的理由。最后,双方以低于我方初步商定调解数额21万元即29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后起案件的案情是,张某是某知名外卖的专业骑手,2018年11月进入某公司加盟的某知名外卖某站工作,任配送员。签有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劳动者,也没有给张某家属。2019年5月16日7时6分和9时19分完成两单配送业务,10时32分通过微信语音请假,因身体不舒服回宿舍休息,18时35分被邻居发现意识丧失,18时44分120急救车到达确认死亡。 鉴于证据等原因致能否被认定工伤尚不确定,和张某前妻及哥哥商定分段收取律师服务费,签约时支付一部分,工伤(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仲裁阶段结束,再付剩余的律师服务费。接受委托后,先是协助张某家属收集了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再走访配送站,希望获得含有张某劳动合同等遗物并协商调解该案,可始终未能协商成功。不得已我代理了张某与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和劳动关系确认两起仲裁案件,利用专业技能,迫使张某所在公司提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然后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张某所在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两天提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案。为给张某家人节省费用加上疫情的原因,和张某家人商定,不参加庭审,但指导并起草行政一审、二审答辩状提交法庭,在行政二审开庭前,就说服仲裁员开庭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我方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80余万元。另外,根据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规定,他们还可以再要求张某父母的抚恤金4万余元。依照我和张某家属的委托协议,我的代理期限至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下发之日止,以后如需代理,需要另行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协议。在张某家人将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收到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通知,随后张某前妻自己认为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多次向我当面无偿咨询开庭注意事宜后没有再委托要求出庭代理应诉也没有结算应付剩余的律师服务费。他们认为凭他们咨询了解到的知识,完全可以应诉。考虑他们孤儿寡母,也不容易,除了一一解答他的咨询并建议张某前妻及其儿子出庭,未出庭的当事人让其儿子代理,张某前妻代理儿子和女儿。出乎意料的是,开庭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和建议后,他们应对不力,致使在原裁决数额80万的基础上又降15万,变成了65万,再加上还有权要求抚恤金4万元,少了19万元。最为遗憾的是没有在调解时保留如果对方不按期履约支付价款按裁决数额申请执行的权利。张某家人得到65万元调解款后,一去不返,杳无音讯。 代理启示:在不少人看来,民事案件调解有无律师代理差别不大,其实,同样是民事案件的调解,但案情、当事人诉讼经验不一样,尤其是现有证据情况差别很大,以后诉讼结果差别更大,所以应该有不同调解思路和方案,如果简单应付、被动参与,调解结果注定悬殊,上述两案就是例子。另外,律师服务可以收费,是律师法定权利,律师费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咨询和代理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法律服务,是否收费、收费多少,服务内容均不相同。咨询替代不了代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及其专业经验不同,收费会有不同。专业的律师服务常规上都比非律师的服务效果要好。通常情况下,委托人首要考虑的该是案件的效果而不是是否缴纳服务费及缴费多少。遇到法律争议或问题,建议先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找到适当的律师有偿咨询,再根据咨询情况选择、委托适当的律师代理处理。这样处理,其案件效果应该好于自己按照咨询获得的指导建议或意见私自操作,遗憾的是不少当事人或委托人还纠结于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省律师服务费,当然市场经济的当下,考虑维权成本并节省律师服务费无可厚非,但更应该考虑法律纠纷处理的效果,毕竟纠纷责任都是当事人承担。还应该及时、足额履行约定的付费义务,不应该过河拆桥,让为我们撑伞的律师淋湿了衣服,那不是你最后一次需要别人帮助。(欢迎就相关问题,通过http://www.lawyerfd.com显示的方式,进步交流) 202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