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巴菲特有一名言:只有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一场金融危机,也使原先隐藏起来的矛盾得以暴露,例如司法。
金融风暴引发"司法风暴"
2008年12月4日的《南方周末》如是描述东莞市塘厦法庭:这是中国最忙的法庭之一。这个冬天,塘厦工业区里的机器陆续熄火,但塘厦法庭却在超负荷加速运转。2008年塘厦法庭收案翻一番,至11月法官一人收案逾千宗。
法院忙,公安部门更忙--既要慎用警力,避免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对立酿成事端,又要强化打击,遏制因经济萧条、人口流动等多重因素带来的犯罪多发。
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如今,应对危机的举措,如"4万亿投资计划"、"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等频出,公众普遍担心这4万亿及其他的国家扶助措施能否真正用于民生领域,能否遏制工程建设中"工程上马,官员落马"的问题,检察机关面临现实挑战。此外,"别墅门"、"公款旅游门"、"名表门"、"行贿黑名单"等官员腐化行为不断被网民揭发,但在一系列轰动全国的事件中,检察机关均保持着不应有的沉默,网络反腐的主动、热情与司法反腐的被动、消极形成了鲜明对比。
金融风暴给政法工作带来间接但直观的影响。用周永康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话语来表述,这叫"经济连着民生,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现在经济有了问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会受到影响。一味地在宣传上"捂"或"盖"只能使矛盾愈积愈深。正视现实,敢于面对,以多元化的机制化解诉讼"爆炸"才是司法应有的担当。
当前的社会矛盾除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外,还源于30年来政经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阶层之间发展不平衡积聚下来的社会不公。可以说,这些积聚已久的矛盾,涉及利益主体多、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社会影响大,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难以单方面解决,只能采用多种形式综合解决。
警惕行政权侵蚀司法权
当前,必须警惕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在三鹿"结石宝宝"赔偿中,多起个人诉讼和集体诉讼遭到行政权力的干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拒绝了9名受害患儿家属的起诉,理由是: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行政权就这样轻易地架空了司法权,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造成行政与司法双输的局面。更可怕的是,如果这一"策略"在经济下行时代沿用,在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劳资纠纷和债务纠纷中,政府就会失去司法这个缓冲带,正面应对社会危机。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但无法抑制矛盾,还有激化矛盾的反作用。因此,在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尤应注重各个机制之间的分工、合作与衔接,使之形成合力。
在反腐方面,传统的党政主导的腐败治理结构正在被打破,因而"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公民个人"五位一体的网络式反腐败结构亟须建立,而不能总是"体内监督叠床架屋,体外监督原地踏步"。最应依靠的民众不应被排斥在反腐败之外--虽然从法律到规章都有举报制度,但这个制度又难给举报人以有效的保护;虽然从宪法到文件都规定公民有批评官员的权利,但官员财产公开又在近20年里千呼万唤出不来;我们一再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官员的选拔与弹劾上人民却又不拥有最具实质意义的选票。这种种现状,源于在30年改革开放历程中,恰恰忽略了对内改革与对内开放。权力的封闭导致了权利的无力。
腐败并不是只需要政府去面对的问题,整个社会都需要面对。如托克维尔所言,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从网络社会出发,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并促使它发展壮大,是目前可行的反腐败社会战略。政治领导层也需要借助公民社会强有力的支持与合作,才能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不断深化反腐败体制改革。严格划分社会权力与政府权力的边界,是反腐败的社会基础,也是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前提。相比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这种来自外部的制约能产生更为有力的效果。笔者希望已启动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能实现从权力反腐到权利反腐的结构性转变,或至少朝这一方向迈出步伐。
法治不能让位于"经济大局论"
我们常说,危机也是契机,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危机也不失其正面意义--至少让我们看清了谁在"裸泳"。
情势在变,司法要变。因时而变是金融危机之下司法机关的担当。对司法机关来说,思路可变,措施可变,手段可变,但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变。尤其要警惕的是某些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由,行伤害法律、法治之实的行为。法治大局、政治大局与经济大局同等重要。
以制造"法律危机"的方式应对"经济危机",并不仅仅是某些官员的专利,一些知识精英也在不遗余力地为制造"法律危机"鼓与呼,例如某些学者就将工厂倒闭、劳动者失业全部归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在金融危机中的最大担当,就是扞卫30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坚守"护法精神","不动摇、不折腾、不懈怠",以个案的公正逐渐建立司法公信,绝不能用放缓或降低法律执行的办法应对危机。
金融危机笼罩下的中国,有更多影响法治的因素开始活跃起来。司法机关既要以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保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坚守法治重建30年来的宝贵成果,还要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
但必须明确的是,"法治"经不起折腾,"法治"既不能再让位于人治,也不能让位于"经济大局论"这一似是而非的"经济之治"。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在遵循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择机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发挥引导和调适作用,和缓社会矛盾。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