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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力量的参与是摆脱司法改革困境的关键
发表日期: 2011-10-01 17:55:08 阅读次数: 2605 
作者原题:司法改革的困境与路径
原文刊登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9期

 秦根才律师按:法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其实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改革迈向了决定大方向的十字路口。”司法职业化改革必须加速。全部受访者赞成法院、检察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两院人、财、物不受地方行政控制,实行垂直管理。改革应尽快实现,法院、法院院长应该从具有法律资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比如学者和律师中公开选拔;为保证司法权威与公正,提高法官与检察官待遇。目前司法缺乏公信力,为行政及行政外权力干预审判,司法人员腐败是造成缺乏公信力的主要原因。目前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回潮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垄断司法改革,民间力量无法参与其中,国家与民间难以形成良性互动。实践证明,在没有民间力量参与,缺乏必要制衡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必然沦为部门利益之争,同时,以国家为本位的司法改革,必然出现极端政治化的趋势,结果改革举措不断,司法却离正义越远。依据人民主权宪政原则,司法改革不能没有民间力量的参与。从它国或地区司法改革的经验来看,民间参与是司法改革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从法官、检察官中选拔法院院长应该是一个良好的选择。

摘 要:在一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自己理想图景的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理应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不是处于社会的边缘,更不应当被边缘化。文章揭示了当前维稳体制之下司法改革的困境,通过对法院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展望司法改革,以期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公正;维稳体制;司法改革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在法律帝国之,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1]因此,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权威和荣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 [2]法院及法官对于一个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亦可从近代思想家严复的个人经历中得以印证。严复留学英国期间,经常到英国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经过数次旁听后,他领悟到了英国强盛中国衰败的原因,对当时的驻英公使郭嵩焘感叹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囸伸,其端在此一事。” [3]可见,在一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自己理想图景的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理应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不是处在社会的边缘,更不应当被边缘化。

  一、法、司法与司法公正

  何谓法?中西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法(Jus)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其实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4]一般说来,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上述价值以及价值关系体现于司法过程中,当两者有所冲突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公正。法的本质存在于它的实际运行之中即司法机关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的活动中,而这种活动便是司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解决各种争端以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或者价值状态。众所周知,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然而,一旦偏离司法公正,这种堡垒不过是一堆废墟而已。因此,法官的天职就是实现正义,正如西方法谚所云:“实现公正,哪管它天塌下来。”

  2007年3月16日上午11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在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与采访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温总理说: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当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一是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第一章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5]古罗马著名的哲学家奥古斯丁曾言: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6]

  二、维稳体制下的司法改革困境

  长期以来,维稳司法理念指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2008年7月中旬,法律学者贺卫方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记者发表了以《不走回头路》为题的访谈录,由此揭开了一场司法的“四化”辩论,即有关司法改革方向的所谓“专业化”、“精英化”、“民主化”、“大众化”的争论。[7]

  1、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新政——正路还是歧途?

  2009年2月18日 《南方周末》刊文《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一文,由此引发了对张立勇院长新政的讨论。[8]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撰文《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予以回应,北京知名学者秋风亦写就《法官就应该高高在上》等文予以质疑。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推行的新政,究竟是将司法推上正路还是引向歧途呢?

  自肖扬卸任王胜俊上任最高法院院长后,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改革出现另一番景象,“三个至上”成为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中央高层来说,此番张立勇院长的新政,为法院推行“三个至上”,摆脱司法困境提供了极佳的例证。若张立勇院长的新政,能成为法院改革模式,并推广全国,司法改革的道路必将出现重大转向。

  从张立勇院长的工作经历来看,2008年1月,他走马上任河南省高院院长一职,“这个半辈子从事党政工作、当过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共产党人,从未想到自己会成为一名法官。”因此,长期从事党政工作的张立勇院长,具有极强的政治嗅觉,善于捕捉“三个至上”之下的政治机遇,懂得如何赢得了政治上的正确性。这也许正是张立勇院长敢公然不按法理出牌,底气十足,从容不迫地推行新政的理由之所在。就张立勇院长的个人仕途而言,政治上正确乃至关重要,但作为法院院长,他的职责要求他必须从审判权的特点出发,认真思考法院之所以成为法院的理由,而不能仅依据自己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所形成的惯性和经验,去推动法院的改革。

  河南省高院的新政包括以下举措:要求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群众”,从“居中裁判者”转变成“法律服务者”,变得很“家常”;将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2009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开展“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活动;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依据孙笑侠教授的观点,张立勇院长新政将会使河南省的法院更趋于行政化,将会使河南省的法官们更似行政官员。

  其实,张立勇院长的新政举措无不是针对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无不是想使司法摆脱目前的困境。然而,在无法从国家权力架构层面去推动司法改革的情况下,张立勇院长基于个人工作经历,他只能推出如上举措。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到了非得通过总体改革予以推进的时候了。因此,张立勇院长的新政其实解决不了目前社会存在问题,也不可能使司法摆脱目前的困境。

  2、各界对当下法院改革的评价

  (1)法学界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已故)指出:“司法正规化”逐渐淡化,转而强调“调解为主”;法官专业化的追求,逐渐被“法官大众化”的呼声替代;以前强调法院审判“依法律”,现在则提出要“依民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说:“我有一个担忧,法院正在成为‘清道夫’,不仅要担负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还要担负维稳职责。比如说北京奥运期间,法院就会派人去值班。还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最后也要由法院去处理。” [9]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2010年2月1日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2009)》。该《报告》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37名博士、硕士参加。徐昕说:“他希望通过这个报告给大家打打气,司法改革趋缓,却依然在前行;尽管有反复和不足,但朝向法治和司法现代化,却是大势所趋。” 徐昕说,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此报告的结论就是:“司法改革迈向了决定大方向的十字路口。” [10]

  (2)两会部分代表委员评价

  《南方周末》今年两会期间对40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随机问卷调查,此次问卷调查,随机选取了甘肃、重庆、浙江、辽宁、湖北、江西、山东、北京、内蒙古及香港的代表委员,共收回有效问卷40份。调查结果显示,在重大的司法体制问题上,受访者改革意向基本一致,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必须加速。全部受访者赞成法院、检察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两院人、财、物不受地方行政控制,实行垂直管理。其中,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这个改革应尽快实现,另外一部分人虽然表示赞同,但承认有现实难度。另外九成以上的人认为法院、法院院长应该从具有法律资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比如学者和律师中公开选拔;同样九成以上的人赞成为保证司法权威与公正,提高法官与检察官待遇。40位受访者中,六成的人认为目前司法缺乏公信力,而其中40%的原因被归结为行政及行政外权力干预审判,还有40%的人认为司法人员腐败是造成缺乏公信力的主要原因。[11]

  三、司法改革展望

  目前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回潮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垄断司法改革,民间力量无法参与其中,国家与民间难以形成良性互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没有民间力量参与,缺乏必要制衡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必然沦为部门利益之争,同时,以国家为本位的司法改革,必然出现极端政治化的趋势,结果改革举措不断,司法却离正义越远。

  依据人民主权宪政原则,司法改革不能没有民间力量的参与。从它国或地区司法改革的经验来看,民间参与是司法改革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例如,日本在司法改革中,将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每一次研讨活动公开,欢迎民众参与旁听并发表意见,对每一次会议形成的书面文件,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些来自民间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司法改革。观察中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凡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莫不得益于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这一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司法改革。现提出如下建议,与同仁探讨。

  (一)由人大牵头,以法院为龙头,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推进司法改革。

  1、由全国人大牵头,尽快成立以法律人为主(包括社会各个阶层人员)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全面详尽的司法改革方案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结束司法改革举步不前的现状,打破司法改革各自为政的格局。

  2、改变目前法院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的管理体制,严禁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审理,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彻底改变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现状,突出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使法院不再是配合地方党政官员追求政绩的一个部门,而是向社会输送正义的场所。

  (二)以重大影响性案件为契机,国家与民间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司法改革。

  1、让全民都能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法律人在其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形成理性探讨司法改革的制度空间,促进司法改革的公开透明。

  2、鉴于目前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广泛关注的个案不断出现,比如聂树斌案、许霆案、杨佳案等,其案件价值超越案件当事人,能够对司法完善和人们的法律观念转变产生较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就有影响性的个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借助有影响性的个案发现其中的制度价值,推动司法改革。

  3、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法律人不仅应关注个案正义,更应以个案为契机推动制度变迁,在法律的框架内发起一场法律人运动,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凝聚朝野共识,共同推动司法改革。

  4、以国家名义有条件宽恕冤案的责任人员(多数冤案的责任人员也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受害者),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宽恕的时间界限,为司法改革推进减少人为障碍,避免体制内外引发尖锐的矛盾冲突,促使体制内外良性互动而非走向对抗。

  (三)为避免佘祥林式的冤案发生,全国人大应积极回应民间诉求,促进司法改革。

  1、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修宪程序,依照国际公约,将刑事诉讼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并建立公民宪法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机制。

  2、全国人大应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导向,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使修订后的该法切实成为被告人权利宪章。

  当下,是到了统筹推进司法改革的紧要时候了,如果司法改革不从国家制度层面予以整体推进,无论何种具体改革举措最终都难以成功。

  参考文献:

  [1](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2]《马恩全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邢振军:《法院为何限制公民旁听?》

  http://mail.law-star.com/blog/cgi/shownews.jsp?id=2350030686

  [4] 吴俊: 《道德自律: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http://legalwooyu.fyfz.cn/art/199548.htm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版。

  [6] (古罗马)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7] 马国川:《贺卫方:不走回头路》,2008年7月12日《经济观察报》

  [8] 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

  http://news.163.com/09/0222/00/52NF4EP200011SM9.html

  [9] 中国司法改革步入十字路口

  http://justice.fyfz.cn/art/584292.htm

  [10] 张千帆:司法职业化是众望所归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2466

  ﹡本文为福建省委党校2010年教学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科研立项《依法执政若干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刊登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9期。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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