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凤凰网等2013年3月20日消息,人民日报记者徐隽日前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聂树斌案目前仍在依法核查中。“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材料较多,一些证据材料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人证言的核查比较复杂,核查工作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案件核查工作整体难度较大,仍需依法继续核查。”聂树斌案是个什么案件,许多人应该在早先的媒体关注中有了一些了解,2013年02月28日《人民日报》在“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二”社论中就提到“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焦点案件,虽是极个别特例,但造成了很大影响。”,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能够得到《人民日报》的关注,且以社论形式出现,可以见其在社会上的巨大影响力。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聂树斌案大概过程,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石家庄郊区(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指认当年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告知:这起案件早被当地警方宣布告破,聂树斌早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2005年3月河南商报以《一案两凶,谁是真凶》报道见报,同时被新京报等多家媒体转载,聂树斌案从此走入人们视野。依据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刘博今提供的,(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树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及指认作案现场,且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所供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与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从上判决书叙述中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菊花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杀害了康菊花。依据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证明强奸犯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从被害人阴道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做出DNA鉴定,以及在案发现场提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其他物证等等。而在聂树斌一案中,看不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包括精液在内的任何属于聂树斌的物证材料。聂树斌一案缺少采集证据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一个环节,即做DNA鉴定,甚至连现场勘察的物证也没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直接证据,对聂树斌强奸杀死康菊花的认定,完全是依据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因此,即使没有王书金做为凶手出现,此案件也是一个错案,何况种种现象表明王书金有极大的做案嫌疑。(有兴趣的朋友,还也可以在视频版中看看人民电视对聂树斌案前代理律师张思之对判决书的评述访谈)
我们国家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真正意义上独立办案的公检法机制,地方有个叫做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机构,公、检、法只不过打下手做配合,而政法委是一个不参加审判的,而以内部汇报内部磋商进行决策的机构。他的工作启动和意见的形成,往往是内部汇报。这都是单方的,不可能有被告的意见、律师的意见,公检法在汇报时也自然会过滤掉一些不利自己的信息,并充分利用对自身诉求有利的语言表达方式汇报,这样的机制必然是一种偏听偏信的决策方式,他根本不同于法庭上有法律标准和依据的论证辩明。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长会议”以及“公检法联席会议定罪办案的模式”是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办案形式,而它一旦批示了,各级司法机关往往按照这个意图去贯彻落实,而不是客观地去查明。领导有自身利益诉求和判断局限,政治至上的制度让经办人员即使存疑也难以拒绝执行,有政法委领导“先定后审”的强力办案模式,有经办人员“疑罪从有”的传统办案思想,自然什么样的冤案都可以制造出来,体现在实际办案中,就成了“做案子”,而不是“办案子”。一旦这个罪名不成立,也要找出其他罪名把他做了,以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冤假错案就这样形成产生机制,而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作为利益共同体,公、检、法又会在政法委的领导下,死死抱团共同订立攻守同盟,首先不让冤案曝(pu)光,万一已经暴光,就想办法无限拖着,永远调查下去,不让他平反昭雪,这样他们就集体安全了。
除了地方政法委,公、检、法还受上级同行部门监督领导,由于缺少制约力量和透明,而这种监督领导在操作中往往违法变了味,监督少领导多。以法院为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七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法院施行两审终审制度,同时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为了自身利益减少改判,经常会在某些敏感方面拿不准或者有自身利益诉求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下级法院在请示时,可以通过隐瞒部分不利信息,罗列有利自身消息,达到变相操控答复结果的目的,以上级法院“答复”为依据,再对案件进行判决。请示制度还容易导致上级法院先入为主,既然一审时已针对请示做过批复,二审时上级法院即使发现判决错误甚至上当受骗一般也是不愿推翻原来的批复,这样当事人的上诉几乎意味着无效,一审就成了终审,这又是一个偏听偏信的制度。公安、检查机关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缺乏透明和有效制约,领导监督变成了指挥参与,出现错案、甚至故意错办案于是有了其必然属性,面对暴光或查处就形成利益集团,建立攻守同盟自然成为他们的共同选择。
有人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元凶,那么什么又是刑讯逼供的基础呢,我们知道现在综合治安考核是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面对破案率尤其是命案的考核,在“命案必破”的思想指导下,在任何地方,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只要当地出现了凶杀案,那么就意味着领下了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任务不完成,考核泡汤,领导升迁无望,于是为了自己的工资和升迁,为了立功获奖,如同追求异化的GDP般,各地公安机关都在不顾一切地追求畸形超高的命案侦破率。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结案效率,降低侦查成本,在办案程序上往往对刑讯逼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屈打成招变相开绿灯,即使指鹿为马公然违法做局也无关紧要,他们只要可以邀功请赏加官进爵的结果。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被以该条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在发生率上是少之又少。而侦押一体化的现实条件下,使犯罪嫌疑人几乎完全处于侦查部门的控制之下,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部门和地方官员的自身利益需要,包庇放纵刑讯逼供几乎是必然,神探“聂海芬们”自然难被处理。
这样,不仅有地方政法委领导下的共同参与,还有上级单位领导指挥,他们自我监督自我鉴定自我奖励,他们自我制定规则自成体系,他们完全可以一手遮天随心所欲。面对冤假错案,出于利益维护和减少风险的需要,上下级公检法沆瀣一气互相勾结。单元领导利益一体化的司法系统为了自身利益和保护办案当事人,没有人会愿意翻案纠错,因为平反冤案是一件既多化钱又得罪同仁和领导的事情,很容易被领导和同事排挤,沦落为体制中异类被逆向淘汰出局,同时主持平反者自己毫无得利,其工作积极性2自然不强。几个冤案百姓和家属的抗争,微弱得几乎不用考虑,他们是根本翻不起什么大风浪,闹多了还可以用维稳手段对付你,劳教、判刑、酷刑、消失都可以是方法。如果当时办案人员还在位或已经升迁,那纠错更是无从谈起。于是被冤的就这样被永远被冤了。如果不是意外,我们所熟悉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件或许永远无法为我们所知。
对于聂树斌案,我也实在佩服最高法院太具中国特色的处理方式,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查自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身就是错案的制造者,难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自己抓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常识。自2005年3月聂树斌案被媒体披露后,河北方面成立的专案组一直对外宣称“正在调查”,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聂树斌亲属:聂案的申诉由河北省高院负责。八年了还在说什么“案件核查工作整体难度较大,仍需依法继续核查。”这种说法显然让人无法相信,这么多年的调查难道会没有一个结果,从常理上看首先不应当也不可能,退一步说,如果八年时间,河北方面还不能查清楚这个案件的基本问题,那么这些办理人员及其负责人也该集体下课,或由最高法院直接调查。那为什么不公布呢?从社会常识角度看,我们有充足里理由认为调查结果必然是不利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可能已经调查出聂树斌案是个冤案错案。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有18年,一旦查清确认是冤案,会有一大批当年的办案人员被追究责任。那么,翻案势必会得罪一大批人员,这些人或已居高位,或虽退休但仍有影响力,得罪这些人的风险不言自明。我河北省的任务只是继续查,为何查不清,那是因为太“复杂”,不复杂也要搞复杂,哈哈...而“拖”无疑是最好的办法,这任拖到下任,下任再拖到下下任,拖着拖着,只要拖到一位“关键人士”“自然死亡”,那就拖成了悬案。从最近媒体报道的《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10年案件》,也可以看到同样的问题,公检法不仅违法做案,对于明显错案还视而不见装垄作哑(详情可以见新京报:7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从法律技术上来说,再审聂树斌案没有任何难点,从基本人性上讲,是对申诉人的申诉麻木到了极点,说到底,这是一个无人负责又缺乏制约力的审判监督错案纠错机制,如果这样的制度没有改变,制度性纠错平反更是无从谈起。一方面冤假错案存在广泛的制度性产生基础,而另一方面却缺乏有力的制度性纠错途径,那么冤假错案自然必将在更大范围泛滥,你我他包括司法人员本身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我们不能寄托于死者复生来发现错案,如赵作海案件,也不能指望一案两凶来发现错案,如聂树斌案,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去完善,最大限度杜绝冤案错案,并能及时发现错案纠正错案。掩盖错案比发生错案本身更可怕,发生了错案得不到纠正,只是不断地拖延,甚至采用更加恶劣的违法手段掩盖,连司法纠错程序都不愿、不敢启动,而任由公众猜疑和联想,在一个文明国家,这是一种不可想象的荒唐。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聂树斌案”不能启动重审纠错,那么其它更多普通冤假错案自然难有启动重审纠错之可能,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哗众取宠的空话。我作为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公民,首先期待体制的完善和进步,其次只能是希望体制内能够有正义的力量,早点启动聂树斌案件重审,还原事情的真相,共同促进国家体制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