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者很特别,给旁观者施救造成困难
行凶者不像“正常人”,营造出了特别的恐怖气氛
根据现场视频、官方通报、目击者讲述,可知28日晚,男子张某某带着自己的三名子女(其中一个儿子还未满14岁,两个女儿应该也未满20岁)、和另外两名妇女共6人进入麦当劳餐厅。之后张某某的一名女儿去向餐厅内的一女子索要手机号码,因此引发口角,女子被张某某等6人残忍殴打致死。
据目击者讲述,索要号码对话中有“跟你们挺有缘”的字眼,而据现场视频,张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嘴里喊着“永世不得超生”、“死去吧,恶魔”等类似宗教语言的话,疑似他儿子的声音也说“这几个恶魔……”之类。所以很多人怀疑这6人是邪教分子。
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打人女子用一种嚣张但又冰冷的声音喊着“打死她,快点”、“杀了她”。可以说,事后看视频的人,都被这恐怖气氛吓到了,更别说现场的人会受到多大的心理冲击。
威胁旁人“谁管谁死”
根据现场视频、目击者讲述,打人过程中并非没有人劝阻,至少在刚开始有人喊着“别打啦、别打啦”想劝阻,但打人女子嚣张的威胁“你也想死是不是”。之后打人女子仍威胁“我告诉你们,谁管谁死啊”,疑似张某某儿子的声音也叫嚷着让旁人“退后、后退”。
而且打人者对“报警”的警示充耳不闻,完全就是亡命之徒。在这种情境下,想要见义勇为,那可不是一般的勇气就够。
然而即便如此,也不是只能袖手旁观
对于行凶者,旁人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制止他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以行凶手段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者,人们具有无限防卫权,即没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去制止,造成行凶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麦当劳的厨师抓把菜刀出来砍伤、砍死正在行凶的张某某,或者顾客拉起凳子砸伤砸死正在行凶的张某某,都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有了这样的免责保护,那么旁观者可以更灵活的去应对事态。
当然这里需要申明,以上论述仅基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无限防卫权的保护并不够,这一点后面再讲。
麦当劳餐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麦当劳餐厅的员工和顾客虽然同是旁观者,但义务不同,前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义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论述道:“经营者对于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在遭受第三人侵害危险时,经营者负有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第三人侵害行为的义务,如保安人员及时对第三人进行劝阻、制止,尽力控制危险,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这种制止危险的措施也是保护义务所必然要求的。如果经营者眼睁睁地看着顾客被第三人侵害而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则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经营者采取了劝阻措施,但因劝阻无效后不及时报警,导致顾客受损的,经营者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举了一个案例:曹某在酒吧内与人斗殴,经营方只是将斗殴双方拉出了酒吧而未对斗殴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止,所以法院判决酒吧经营方赔偿被捅伤的曹某。
劝阻的比沉默的强,报警的比看热闹的强,拍摄的比走开的强
在高风险的制止之外,低风险的应对措施也有几种:比如言语劝阻、报警、拍摄记录。旁观者不愿冒风险可以理解,但如果什么都不做,那确实太冷漠了。毋需讳言,在一个小女孩被车压了路人都要绕着走的社会,那种“什么都不做”的人不会少,事发的麦当劳餐厅里大概也有这样的人。我们还是呼吁大家不要做这样的人。
重要的是为必要的见义勇为营造条件
上面提到旁观者可以采用的若干做法,但说千道万,最有效的制止行动还是离不开勇气,而勇气需要制度和民众的支持,才能更多的彰显。
司法实践亟需改变对无限防卫权的漠视
去年美国轰动一时的白人男子打死黑人少年案件,让我们知道了美国的“不退让法(当一个人面对不法侵害时,他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其实这个“不退让法”和中国的无限防卫权类似。但是两国的司法实践却不同。
2012年,美国德州一名23岁的父亲发现47岁男子佛罗斯强奸他的4岁女儿,于是冲上去一通乱拳把佛罗斯打死。陪审团认为这名父亲是有理由的正当防卫,因此判他无罪。附近的居民对于陪审团的决定表示支持,并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案件传到中国,有中国网友赞这名父亲“是条汉子”。但是中国本土的一位“汉子”,却流血又流泪。2010年的除夕夜,怀孕9个月的小雪和丈夫王某在卧室中看电视,此时小雪的前夫陈某拿着刀醉汹汹的闯进卧室,划伤了小雪。王某在与陈某搏斗中,把后者刺死,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附带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我还在憧憬着初为人父的喜悦,没想到噩梦已经降临。”庭审时,王某说着说着就哽咽地哭出声来。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他又两度落泪,称“在我和妻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我该怎么办?”
像王某这样的遭遇,绝非个案。2003年,打工妹吴金艳为了阻止两名男青年性侵宿舍的另一名女工,刺死其中一人,结果被逮捕。虽然最后被判无罪,但是已经坐了10个月牢。
当然,不是每个正当防卫者都会遭遇冤屈,但是即便几个类似上述的著名案例,也足够影响世道人心了。
本来,中国民众就对立法和司法参与太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认识淡薄,再加上不当的司法实践挫伤了人心,就更让中国的无限防卫权成了有志于见义勇为者不敢拿起的摆设。这也难怪,百度“招远吧”的一条置顶帖里写道:“如果见义勇为打死人不犯法,我会第一个冲上去。但是我打伤了对方,我的家人会有麻烦会赔钱,所以我犹豫了……社会就是这么和(xian)谐(shi),我们需要英雄,但是英雄太少,也多数悲情,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这样的描述,可以说不符合法理,但是一定程度上贴近现实。
遏制妖魔化见义勇为的歪风
正如今日话题在《公交凶杀案:群体为何任人宰割》中所指出的:我们的社会曾一度倡导个人英雄,但是那种强求人当英雄的风气,造成了假大空泛滥。到了90年代初,反其道行之的“躲避崇高”甚至“嘲笑崇高”又兴起。这种风潮发酵的一个结果,就是“国外不提倡见义勇为”的谬论横行。这种谬论的最大问题,就是把美国等国家不提倡蛮干(避免因小失大),简化为“不提倡见义勇为”,从而造成极大的误导。比如有一篇标题为《中式见义勇为遇美国法律陷尴尬》的新闻,说华人擒劫匪反被捕。而实情是,几个华人在制服劫匪后,又对其拳打脚踢,包括多次用拳头和脚打踢嫌犯的头部,所以他们被捕是因为滥用私刑,与“见义勇为陷尴尬”八竿子打不着。
还有一些文章,以“美国人不认同见义勇为”、“美国见义勇为大多是反面教材”等做标题,在中国形成了极坏的影响。实际上,有必要的见义勇为,在任何国家都被当做英雄行为,在美国当然也是如此。就在去年,美国一名叫瑞安·拉索的流浪汉看到有女警察被歹徒殴打,便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把歹徒扑倒在地,将其彻底制服。事后,瑞安·拉索成为加州的英雄人物,而且警方不惜花了四天时间找到他表示感谢。2012年,美国的一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救火人员赶来之前,成功地帮助因火灾困在房子的一位老人和小孩逃生,因而征服了他所申请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获得了四年的全额奖学金。2007年,纽约地铁站一名学生坠落到了铁轨上,此刻,列车的灯光已经出现视线里,但Wesley Autrey先生还是奋身跳进轨道救人。为了表彰Wesley Autrey在关键时刻的见义勇为,美国时代杂志将他选入了2007年世界上最有影响的100个人之一,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亲自邀请Wesley Autrey赴美国国会山。可见,“美国人不认同见义勇为”的说法纯属鬼扯。
Wesley Autrey说:“We have got to show each other some love(我们必须对彼此展现出一些关爱)”。这样的价值观,才是我们需要扶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