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特许经营特许备案 → 特许经营备案的障碍在哪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特许经营备案的障碍在哪里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3-10 09:19:39 

《条例》界定不清成特许备案阻碍

   有业内专家表示,事实上,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特许企业都已经备案或者说正在积极备案。尽管至今未备案的仍占大头,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些“身份模糊”的企业,是不是特许企业都不好界定,自然难言备案。 

  从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到特许备案过渡期结束,备案企业不足一成。商务部甚至在今年5月初专门将备案权限“下放”地方。但“下放”至今已近5个月,全国特许备案企业也只占全国特许体系的三成出头,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小肥羊等知名特许企业都未“报到”。
  一个既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又有利于投资者投资和特许人发展的制度设计,为什么实施起来如此举步维艰?
     诚然,《条例》的宣传不到位、备案手续的繁琐、处罚力度有限以及特许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怀有侥幸心理等,都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日前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实背后还有另一层面纱”。
  该人士表示:“事实上,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特许企业都已经备案或者说正在积极备案。尽管至今未备案的仍占大头,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些‘身份模糊’的企业,是不是特许企业都不好界定,自然难言备案。”
  《条例》对于特许经营的界定还有很多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这或许是特许备案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条例》更好贯彻实施的长远之计。”上述人士如是认为。

备案大限无限期延长

  2007年5月1日,伴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也同时出台。考虑到目前我国特许经营的很多现实问题,《办法》特别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这也就是业界经常说的“过渡期”。换句话说,2008年5月1日就是这类特许企业备案的“大限”。但期限如期而至,结果居然有近九成的企业没有备案,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小肥羊等知名特许企业都未“报到”。
  法不责众,主管部门只有延期了。当时一位接近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负责人的知情人士也向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主管部门尽管没有明确表示延期,但事实上基本都已经默认了。“应该也在一年左右时间吧。”
  又是一年至,全国特许备案企业总共才1063家,还不足三成。《条例》施行再陷窘境。
  为了提高特许备案工作效率,今年5月1日,商务部决定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但效果也不明显——5个月过去,全国备案企业不到150家。
  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备案工作如此艰难,本身就已经说明《条例》和《办法》问题的存在。但至今未见任何级别的主管部门采取处罚措施,这就意味着备案“大限”将被无限期的延长。
  该人士还说,“商贸流通领域难得有部可遵循的法律法规,但还是执行不到位,可惜了。”
  事实上,《条例》本身就规定:特许企业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只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和细节。所以主管部门处罚不力也可以理解。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早在去年8月份,商务部就在着手起草《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对于逾期未能备案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至今《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仍没有出台。
  “任何权利与义务的实施,如果没有相应救济和制裁措施作保障,都将会是一张废纸。”上述专家感叹到。

特许经营的界定偏差

  5个月30多个省市,全国特许备案企业不到150家。也就是说,每个省市每个月备案企业还不到1家。不过,随着备案权限的“下放”,《条例》本身暴露出的新问题也浮出了水面。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各地特许企业与当地

的商务主管部门更为熟悉,所以在备案、沟通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可能会更直观、彻底。
  其中一个比较集中的便是《条例》关于特许经营的界定模糊问题。该人士表示,按照目前《条例》的规定,在众多还未备案的企业中,还有很多企业的身份都非常模糊。“是不是特许企业都不确定,又何谈备案。”
  对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也深表赞同。裴亮说,平时他们在与会员接触过程中,或是会员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都会碰到对于自身身份拿不准的现象。
  首先,《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定义的规定中关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是需要同时具备还是可以有选择性的具备阐释不清。导致很多企业捉摸不透,有关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说法。
  经常为特许企业做顾问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李维华博士也深有感触。李维华告诉中国商报记者,无论是从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实际来看,《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应该采取选择性具备较为合适。
  李维华说,如果同时具备,那中国真正的特许企业就没几家了。“尤其其中关于专利的规定,目前又有几家拥有啊。”
  另外,裴亮表示,关于特许经营费用的问题也缺乏明确的界定。按照《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不仅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同时具备,而且特许人和受许人还需要用合同约束,同时受许人还须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才算特许经营。但现实中却不完全是这样的。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很多服装销售都采取了特许经营的模式,但真正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很少,它们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利润直接算在特许人向受许人的服装批发成本中。如此一来,没有了特许经营费用,它们是不是就不算特许经营了。
  李维华说,尽管从各国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来看,特许经营费用都是一个必备的要素,但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判断特许经营是与非的因素,要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判断。
  李维华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特许经营费用一般包括加盟金、持续费(权益金、广告基金)、其他费用(保证金、培训费等)三大类,但在特许经营发展起步的阶段,形式、手法错综复杂,如何认定的确也是个难题。

国外对特许企业的管理

  诚然,特许经营在欧美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特许经营也成其为一种非常成熟的商业运营模式。比较而言我国特许经营起步较晚,也就将近20年的历史,有问题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吸取经验和教训,为己所用。
  据裴亮介绍,特许经营覆盖领域广泛,而且形式多样,单纯凭借一个定义就能涵盖所有形式可能性不大。像在美国,它们在给出通常界定后,还明确规定汽车销售、加油站以及商业机会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方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但至于哪些适合纳入特许经营范畴的领域,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界定。譬如服装销售,目前国内知名品牌本身就少,有很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除了品牌授权和同一店面外,其实压根就没有什么经营模式可言。
  另外,北京东城区一位常年从事特许案件审理的法官也表示,现有特许经营备案制度尚存不足,欠缺对已经从事过特许经营企业的不良业绩登记,导致很多个人股东在转移资产后,注销现有特许企业以逃避债务,之后又换一个名称或经营内容重新进入特许行业。这种恶性循环不仅影响了特许经营行业的正常发展,亦会造成更多的社会个体卷入其中。
  该法官建议,特许备案主管机关应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备案制度,建立不良特许企业的股东档案,并建立全国查询网络,增加特许企业的透明度,从行政管理角度杜绝不良企业进入特许经营行业。(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王立勇)

 

读后感:特许经营确实是最大限度利用企业经营资源和大力推广成熟经营模式很好的经营活动。但目前,特许经营的混乱或者不规范,有的特许方缺少长期诚信经营的观念,受许方总有受骗感觉。双方争议和纠纷不断增加。从某种程度上说和特许经营规范不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管理力量薄弱,行政处罚的积极性不高有关。建议尽快完善备案、信息披露处罚规范,加强行政尤其是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力量,建立举报限期必查和依法处罚责任制度。这有助于是多数商业企业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

 

上一篇:特许备案下放地方 速度与质量能两全?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