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特许经营特许备案 → 特许备案下放地方 速度与质量能两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特许备案下放地方 速度与质量能两全?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3-10 09:20:24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王立勇

    日前,商务部下发《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自5月1日起,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原本赋予商务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工作,正式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为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日前,商务部下发《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自5月1日起,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原本赋予商务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工作,正式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自此,商务部将只负责境外特许人备案工作。

  尽管商务部的初衷是好的,但还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猜疑。“先姑且不说权力下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谈及下放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单这下放的时机就耐人寻味。”

  该人士认为,特许管理条例及其备案办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两年,尤其备案过渡期也一延再延,但直到目前进展还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怎一个单纯的“下放”了得?

  备案不足三成的窘境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中国的特许经营体系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日前发布的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的特许经营品牌达到3500个,加盟店总数在30万以上,覆盖的行业业态超过60个。

  但遗憾的是,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特许备案进展却不怎么顺利。截至5月14日,在商务部公示的完成备案企业仅1063家。这就意味着时隔两年特许备案率还不足三成。

  何以至此?原因固然很多,包括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有些企业备案意识不强,有的条例规定不合时宜(比如商标的硬性规定问题、涉及商业秘密问题)等等,但绝对不是一个权力下放就能解释的。

  也正因为大环境如此,日前召开的第11届特许展也遭遇了一些尴尬。据有关机构统计,在近200家参展商中,特许人企业中也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备案,其中食品类共7家参展商,仅邓老凉茶一家有备案,服装服饰类有11家参展商,9家没有备案。

  尽管会议主办方解释,对于这些未经备案的参展企业,都与会议主办方签订了责任状——在参展期间,只允许展示商标,不能进行任何的招商加盟工作。但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维华博士还是认为,这样并不能排除主办方的责任。

  李维华说:“根据以往的实际经验,骗子特许经营企业往往把加盟展会作为其招募加盟商、行骗的最主要手段之一。潜在的投资人或加盟商更容易信任展会,并进而信任参展的企业,最终也往往走上被骗的必然之路!”

  下放地方的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将备案权下放地方,效果会如何呢?尽管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地方商务部门对于总部在本地的特许企业的情况更加了解,相关备案权限的下放,应该会对跨地区经营企业加速完成备案有很大促进作用。

  但还是引发了一些质疑。

  首先,备案权限下放与《条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据律师介绍,对于跨省、市的特许企业备案在商务部,这是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现在商务部主动将其下放,多少有些违规嫌疑。

  孙律师说,尽管目前有些部门都在这么操作,但在行政法规与行政权力的平衡中,还是希望有些部门多做权衡。尤其是关于特许条例,其本身的宣传工作就不是太到位,如此一来,难免会引起业界对于条例理解的混乱。

  其次,备案权限下放是否会引发地方保护主义抬头,从而导致特许备案把关不严的不良后果。对此,李维华深表担心。

  李维华认为,排除有可能与条例冲突外,从长远来看,备案权限下放应该还是有利于特许企业备案和行业发展的,但这得有个前提,那就是相关的配套措施得到位。中国好多事情一放就乱,不是没有教训。

  “我们不能只下放权力,同时还要下放责任。尤其权限下放肯定会涉及到一些地方利益问题,如果不处理好,肯定会出现乱子。这对于仍处于发展成长期的特许行业来说,都是不利的。”李维华如是表示。

  最后,关于特许备案处罚程序办法为何迟迟不能出台?任何权利的设定,如果没有制裁作为威慑、没有渠道进行救济,那就等于没有。尽管业界对于条例关于处罚的力度一直都颇有微词,但毕竟有总比没有好。

  可据中国商报记者获悉,直到目前,全国近七成的未备案企业中,还没有一家被真正处罚过。早在去年,记者就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商务部正在加紧制定出台《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但直到今天也仍未见出台。

  另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其实涉及到特许处罚问题,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那就是处罚的执行机关问题。按常理来说,应该是商务部门,但商务部门执法机构欠缺;如果是工商部门,但备案权又不在此。所以如何协调,也值得期待。
上一篇:特许经营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下一篇:特许经营备案的障碍在哪里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