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方宣传、推广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北京秦根才律师
特许方发布的网站及《加盟经营手册》等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特许人为吸引潜在的受许人,常常在自己的网站和《加盟手册》等推广、宣传资料中,以经济效益分析的形式,广为宣传参加特许活动的年利润、约多长时间内收回投资等内容。不少的受许人因此受到诱导,草率签订加盟合同,贸然卷入特许经营活动中。不久就发现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经济效益分析分析中没有的因素。不仅没有用收益收回投资,反而损失惨重。酿成纠纷对簿公堂。原因就是特许人宣传、推广行为不规范,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宣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应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自己的推广、宣传行为规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只能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评估,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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