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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 我看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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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 特许与直销经营律师网 作者:秦根才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11 15:11:38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于2月23日发布,4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细化保密义务。
    原《办法》第7条内容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新《办法》对此进行了分类补充,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不得泄露。合同终止后,违反给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被特许人的要求更多,责任更大了,但对特许人违反该办法只是规定由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特许人因此给被特许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没有赔偿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特许经营行业欺诈盛行局面的改变,也不能更好地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不少的加盟商想到特许经营都害怕,唯恐再被骗。
     目前,在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是天然的弱者,他们更需要保护,他们的多数都是希望诚信、公平经营,投资创业。可不少的特许人或假特许真诈骗者,都不是这样的,都想尽可能多的捞钱。其实只要将他们纳入管理,他们都会有所顾忌。可现在,披露麻烦,不披露,只是当国家机关查处时才有被罚款的损失的可能,违法成本更低,有利可图。我建议,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规定特许人必须披露规定的信息,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及时披露的举报,都应该及时查处,书面通知举报人,同时在相关网站公告社会公众。应当规定:违反本办法的构成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被特许人可以解除、撤销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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