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秦律师!
甲利用其妻子一年前曾为某行营业所某储蓄代办所代办员的便利,先后收取数十户储户的现金。在该行某营业所存款其中十分之一,甚至更少,获取电脑打印存单,而后又刮擦原存单金额、户名、存入日期,涂改为收取储户现金数额、户名、存入日期,加盖私刻的“收讫”章后交给储户,储户持变造存单到该营业所取款时,被该行工作人员发现,拒绝按照涂改后的数额支付本息。后甲又持部分被变造存单到该行要求兑付。请问:相关储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甲能向该银行要求赔偿吗?
你好!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甲刮擦、涂改存单的行为,属于变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由于甲持部分被变造存单到该行要求兑付,如果甲明知是作废的存单而使用且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那么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可能还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储户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赃和向犯罪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由于甲不是该行的工作人员,甲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个人犯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能证明是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储户向该银行要求赔偿变造存单增加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银行只负有按存单被变造以前存单显示的数额还本付息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