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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研究擅长案例 →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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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8 23:05:59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与被告人A等共同合同诈骗案的刑事诉讼活动。该案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A,尤其是认真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我认为被告人A具备法定应当型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A量刑时减轻处罚,最后法庭对我的委托人判处缓刑。庭审中我的主要辩护理由是:

一、被告人A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系受人安排,听人指使,仅参与了部分环节,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首先,被告人B、C、D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明:B给A说,你不是没有什么事,给咱跑躺车,拉躺货,管吃管喝,给你几百元。D也说,小强反正你也没事,给着他跑着玩吧,一个月给你弄几百元钱。被告人A就是跟着李小波(C)跑腿的,小波安排他干啥,他就干啥。被告人A是跟着胡跑哩,没出多大力。是李小波安排A去联系货的。保明说让甩(A)到海南保明的朋友那里躲躲。
其次,被告人A没有参加分赃,分赃人员认为他是跟着胡跑的没出多大力,仅仅是D代领了5000元,D又借给了被告人A,但并没有告诉A这是他应分得的款。即使是借款的数额,也是所有被告人中拿钱最少的。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A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A没有与他人多次密谋:由F化名张军假冒焦作市汽运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职工的名义,与广州市华琳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
被告人C、D、F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明:当时C和DB三人在楼上(B住的旅社)商量时,B问C,给F起个啥名,C说怎样顺口就怎样来,在楼上商量如何骗货时,甩当时不在场,商量完下楼见到甩,吃饭时被告人A在场,但有关人员没谈有关拉(骗)货事情。
三、被告人A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A只有小学文化,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十分有限,以致为了几百元钱的月工资跟着别人胡跑,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他在归案后以及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中分得赃款的被告人能够退还部分赃款,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建议从宽处理。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A参与的合同诈骗案件的犯罪地,不论是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还是销赃地均在广东,应当适用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据标准,而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河南省的数据标准,故建议法庭在对相关被告人尤其是A量刑时从宽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为了取得月工资几百元钱,缓解家庭困难,参与和他人共同合同诈骗的部分环节,虽然罪责难逃,但鉴于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是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并建议从宽处理,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河南省的数据标准等原因,建议法庭对被告人A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理。
办案心得: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就是要通过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认真细致地分析,努力发现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供证明委托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努力争取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只要准备充分,就会有收获。只要合法有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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