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运行中特许方如何面对受许方擅自更改注册商标的行为
近日遇到如下案例,特许方A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受许方B公司没有按 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是擅自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圆形改成了方形,字体也由宋体改成了隶书,而且认为这样效果更好,更美观大方。A公司当然不能接受,并要求B公司限期改正,B公司一再强调这种改正是有利于A公司的商标整体形象,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A公司张X咨询如何处理?
我认为,B公司其实是未按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履行约定义务,是违约行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建议A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依法处理。可先和B公司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直接到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改正。如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建议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标有该更改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工商行政部门生效决定确认,B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但就民事赔偿调解未果,建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侵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民事损失。(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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