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有效么?
北京律师 秦根才
2004年12月30日,商务部以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在此后不久的4月2日“第十届广州国际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展览会”的特许经营研讨会上,不少业内专家、从业者的提出反对意 见。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未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废止,那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后到底还有无法律效力?
我认为:依照《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可知,部门规章性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因被行政法规性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取代而自然终止失效。至于通常所说的有效只是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的行政规章,是指有关国家部、委在国务院条例施行后,为实施条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行政规章。
在本律师的特许经营业务代理过程中,遇到:有的特许商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后,仍然依据失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套用过时的特许加盟合同格式,对特许方权利考虑过多,义务约束规定过少,合同整体内容显失公平,以致市场上出现了部分特许方恶意侵犯受许方合法权益的现象。有的特许方甚至提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依然有效,只是效力较低的错误观点。为此,提醒相关人士注意,不要再套用依据失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格式化《特许加盟合同》,过多地约定自己的权利和对方的义务,谨防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显失公平而被撤销,失去交易合作取得更大利益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