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 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给予的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 市场,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 。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 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 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发展特许经营系统。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 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 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 ;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登记号为 ,登记机关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专利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 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 年 月 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 的技术,以及 ;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 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 等等;
(七) 。
第六条 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分部以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三)以 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七条 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本区域内 地区设立直营店;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该地区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许区域的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三)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四) 。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 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 %。
第十条 特许区域
总部许可分部开发的区域为 ,在特许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分部开发特许经营的初始区域为 ,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总部将保留对特许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部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一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 月 日。
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 元的续约费;
(五) 。
第十三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 。
第四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四条 经营手册
总部向分部出借详细记明特许经营系统操作规则的《区域特许经营手册》及《特许店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分部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分部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总部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分部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本区域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分部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区域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分部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义务监督、检查特许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分部怠于行使监督、检查及处罚权,总部有权对分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分部应当交回全部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分部统一保管,并限于在分部营业场所内查阅使用;《区域特许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特许店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分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九条 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分部人员进行为期 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分部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四) 。
第二十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 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分部商定;
(四)每月(季/年) 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 。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区域内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向分部统一收取。
第六章 支持
第二十四条 前期支持
在分部开始建立至试营店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与营运;
(二)试营店的选址、开业与营运;
(三)特许经营系统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 。
总部应当向分部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 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 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分部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 部门具体负责对分部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分部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特许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分部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分部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 。
第二十六条 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分部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部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 的工作指令,分部及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分部及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区域的风俗习惯,分部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分部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分部及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分部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分部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费用
总部为分部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 负担。
总部为分部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分部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章 设备与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统一配置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分部向总部租用,其中,属于特许店使用的,由分部以租赁方式向加盟店租赁。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分部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 %,总部并应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使用人承担 责任。
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分部负责,总部负责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 为受益人,保险费由 承担。
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加盟店)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 价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分部(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质量标准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总部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六条 产品目录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分部及特许店均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配送中心
在本区域内将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建立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为法人(非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由负责管理。
配送中心的投资额为 元,其中,总部投资一元,分部投资 元,由 负责筹建, 年 月 日前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配送
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分部(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一条 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分部(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分部及加盟店。分部(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二条 退货、换货
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总部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供应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 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分部供应的产品,总部、分部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分部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 %。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 构成。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六条 销售价格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总部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 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分部(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货款的结算
由总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 。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 。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分部(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分部及加盟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总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分部(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总部(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总部(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分部(加盟店)对总部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 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 承担;
(五) 。
第九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条 使用许可
总部将其拥有的 商标、 商号和 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 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 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二条 合同备案
总部与分部将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总部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商标局备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分部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分部分别承担。
第五十三条 宣传
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
总部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分部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四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分部返还 费用,并赔偿 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 的费用由 负担。
第五十五条 商标的分许可
分部无权将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加盟店使用,但总部授权分部对加盟店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的加盟店,应当由总部直接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费用由 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 ,由总部统一制作,转售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 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分部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五十九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的人员范围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 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分部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分部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权利回授
分部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五条件地许可总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竞业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分部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分部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三条 补偿
总部对分部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分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对特许经营系统投入的资产被闲置,则总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满 个月,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其闲置资产,或者按照其实际闲置时间每月给予分部 的补偿。总部不予收购或补偿的,解除分部的竞业禁止义务。
闲置资产限于 范围。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分部应当将实际闲置的资产情况书面报告总部,并由总部与分部共同对闲置资产进行封存,定期查验。
因分部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同的,分部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总部承担收购或补偿的责任。
对分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补偿,由 承担。
第六十四条 承诺与保证
分部承诺并保证:分部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分部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分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五条 替代责任
因分部未按照总部的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分部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一章 专利
第六十六条 实施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八条 专利权的无效
在签订本合同时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分部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 返还,分部无权要求总部赔偿。
在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 专利权的终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 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分部有权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 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分部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技术革新
分部及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一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分部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分部不得行使。
第七十三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权,除另有规定之外,总部不得在特许区域内行使。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店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使用;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四)总部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四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分部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分部及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总部和 享有,总部有权许可 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合作作者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分部及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义务
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分部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六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人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分部及其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分部(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
第七十八条 报告
分部及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分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第七十九条 诉前保全
分部(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分部(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条 费用负担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总部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分部支付;
(三)总部与分部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总部、分部及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二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分部及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分部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总部。
分部及加盟店均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分部及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其他诉讼
分部及其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行为,导致总部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四章 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四条 广告义务
总部、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分部负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地区性广告的发布。
第八十五条 广告控制
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利,分部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分部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总部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发布广告。分部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六条 广告基金
总部和分部分别建立一项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地区性广告基金由分部负责管理。
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 │ 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 │ 缴付时间 │ ├────────────────┼───────┤ │总部每年度缴付不少于____元 │按月缴付 │ ├────────────────┼───────┤ │总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___% │按月缴付 │ ├────────────────┼───────┤ │分部广告基金的____% │按月缴付 │ ├────────────────┼───────┤ │全国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
分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
│ 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 │ 缴付时间 │
├────────────────┼───────┤
│分部每年度缴付不少于____元 │按月缴付 │
├────────────────┼───────┤
│分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___% │按月缴付 │
├────────────────┼───────┤
│特许店营业收入的____% │按月缴付 │
├────────────────┼───────┤
│地区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
第八十七条 广告基金的用途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总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全国性的广告的费用,分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本区域广告的费用。
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总部或分部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如果在由广告基金支付费用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加盟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按照其所占比例,由总部或分部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广告基金的管理
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广告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因账目管理、审计、提交报告及法律费用等开支。
供应商支付给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广告费,作为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时应当遵照供应商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广告基金的审计
总部和分部应于当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对方审查。
第九十条 基金的归属
本年度节余的广告基金,应当按照广告基金的交纳金额予以返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当交纳的广告基金。
第十五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九十一条 加盟费
分部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总部支付金额为 元的加盟费用,其中 元作为总部对分部进行培训的费用, 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与运营的费用, 元作为分部接受总部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第一家直营店的费用。
分部向本区域内加盟店收取的加盟费的 %归总部所有,由分部于加盟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10日内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分部及加盟店均无权要求总部返还加盟费。
第九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 元的定额使用费;
(二)分部按照规定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 %。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分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分部仍应按照规定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因分部未按时向总部提交财务报表,按照上月财务报表核算当月应向总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九十三条 分特许费用
分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费的标准为 ,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为销售额的 %。总部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分部应当遵照执行。
销售额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进货回扣、销售返利等),扣除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价格折扣、实物折扣的合计金额,无论是否已经收讫。
分部直营店亦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总部交纳。
第九十四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总部根据分部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核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分部月报表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出现的差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对分部所申报的区域内各特许店的销售收入,如果与总部统一供应或配送的产品、包装物的数量,以及总部查明的其他情况明显不符,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总部有权对销售额予以合理调整,并视为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十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分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交纳 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如分部拖欠总部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总部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分部在接到总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总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在分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满 个月,总部应归还分部保证金。
第九十六条 结算与支付
总部与分部于每月 日前,对分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总部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分部说明理由和依据。因故需要推迟结算时间的,由总部决定。
分部向总部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分部负担。总部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分部开具发票。
第十六章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分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总部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表
分部应当于次月 日前向总部报送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一)分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合并报表。
分部应当于每年 月前向总部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六)本区域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
(七) 。
第九十九条 财务监督
总部每年(季)对分部的财务进行一次检查,于每年(季)结束后 日内进行,或根据需要在提前 天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于选定的工作时间对分部及任何一家加盟店进行财务检查。
分部应当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总部或总部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如实回答总部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条 财务审计
分部提交给总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 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
总部与分部就财务会计报表有分歧时,总部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由于分部对审计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致使审计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视为分部未履行如实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义务。
第十七章 分特许
第一百零一条 分特许权
分部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
分部行使分特许权,应当依照本合同以及总部的规定,不得超越总部授权范围与权限。
第一百零二条 市场开发计划
分部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的认真评估,确定了以下开发市场计划: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设立 家直营特许店;
(二)在本合同签订后1年内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 %;
(三)在本合同签订后2年内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 %;
(四)在本合同签订后3年内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 %;
(五)在本合同签订满5年后,至少设立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 %;
在本合同签订满 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
第一百零三条 加盟商
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 岁至 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
(三)有 年以上 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 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 记录;
(六)有 万元以上至 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 万元以上至 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 。
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 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 。
第一百零四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 ,并以其名义与分部签订分特许合同。
分部应当根据总部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其营业面积应当在 平方米至 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不符合总部规定的门店不得开业。
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特许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 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分特许合同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擅自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 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送达分部,分特许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有任何细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分特许合同不生效。
总部除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对加盟商承担直接责任之外,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与支持
对加盟商(特许店)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 。
第一百零八条 销售指标
分部所属加盟店及直营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 元。如果连续 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分部应当终止其营业。
第一百零九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分部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向总部提出申诉。对分部终止加盟店合同及 等严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总部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 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总部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的裁决
总部对加盟店的申诉,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有关证据,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总部作出的裁决,分部和加盟店均应当予以充分地尊重,并按照总部裁决执行,但是,总部裁决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总部裁决的,均可将争议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直营店
分部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分部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直营店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不得给予直营店特殊的优惠或方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排
分部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分特许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为 。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 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品牌及 ,以保证加盟店的营业不至突然中断。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要求
总部和分部均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总部或分部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部的披露
总部承诺并保证,总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分部展示的《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和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及在刊登的广告中表达的内容,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该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表述,分部予以理解,且得到总部作出的进一步阐明,并无因此产生的任何误解。
总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总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系统的经营情况书面通报分部。
发生可能对总部产生较大影响、而分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总部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分部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二)总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总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总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总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总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总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总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
(九)总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总部的重大诉讼;
(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分部的披露
分部在签订本合同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总部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分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分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发生可能对分部产生较大影响、而总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分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总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分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分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分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分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分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分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分部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分部的重大诉讼;
(九)可能对分部及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询
总部或分部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
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七条 虚假披露
总部或分部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总部或分部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总部或分部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部转让合同
分部承诺,总部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分部同意。
总部转让本合同时,应当规定不少于 天的合同生效期限。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总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许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通知分部,总部与受让人对披露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分部有权在转让行为未生效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申请撤销转让,转让协议在未裁决前暂时中止执行。该项权利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分部行使,不得重复申请仲裁。
第一百二十条 分部转让合同
未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分部不得转让本合同。
分部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总部,由总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分部合同的一方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从事 行业的有限公司,成立已满 年;
(二)注册资本达到 万元;
(三)净资产超过 万元;
(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
(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
(六)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优先权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总部向分部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分部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分部在 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分部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转让补偿费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总部支付一笔 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总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分部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经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营方式
分部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章 系统变革与合同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总部和分部一致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双方共同的目标。
总部对系统的变革,应当在保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革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系统感受的差异,而不包括对系统进行的微小的改变。
总部应当在系统变革中发挥主导作用,领导系统变革;分部应当在系统变革中予以充分地理解与合作,按照总部的要求实施变革,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
因系统变革的需要,总部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三十条 变革的试验
总部对系统的变革,应当由总部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方可推行。
总部在推行系统变革前,应当向分部披露进行的试验情况及实施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变革的实施
总部对系统进行变革时,应当将变革的方案和作出变革的原因、意图、可行性、试营情况及有关事项,于总部规定的变革实施时间前 天通知分部。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总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同续约时的变更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总部有权以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代替本合同。总部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修订本合同,且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整个特许经营系统。这不应被理解为是对分部续约权的限制或损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之外,总部或分部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总部与分部协商终止;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多数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法院、政府行政决定要求分部终止营业;
(七)因一方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九) 。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主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部的解除权
分部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总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三)未经总部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四)未经总部同意进行分立、合并及股权变动的;
(五)未经总部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六)故意向第三人泄露总部的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未经总部同意出让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财产的;
(八)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超过 个月的;
(九) 。
总部对分部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有权解除合同:
(一)超过总部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的;
(二)在一年内受到总部 次以上处罚的;
(三)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留解除权
在分部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总部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分部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总部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部的解除权
总部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分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总部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
(二)总部无故停止向分部配送产品或原料的;
(三)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因未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四)总部许可使用的专利因未交纳年费而失效的;
(五)总部将许可使用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六)总部公开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
(七) 。
总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亦可解除本合同:
(一)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被撤销注册的;
(二)总部许可使用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
(三)总部丧失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
(四)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开的;
(五)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分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
总部与分部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事宜。
因一方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分部违约而终止本合同,但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新的分部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特许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总部或分部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终止本合同。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终止本合同的,方可终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对方是否发生足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总部或分部违反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履行的,视为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无论在任何情况终止本合同,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 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下列义务: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二)撤除与总部商标(品牌)有关的内外装修、招牌、广告牌等标志;
(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总部;
(四)将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总部商业秘密的的文件交还总部;
(五)返还总部指定的使用总部商标与品牌的商品;
(六)清算对总部、加盟店、供应商的债务;
(七)将租赁总部的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八) 。
当分部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总部可自行执行,所需费用由分部负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优先受让权
在本合同终止时,总部对分部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承租权);
(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及 的所有权;
(三)户外广告牌的发布权;
(四)直营店的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及 的所有权;
(五) 。
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存货处置
在本合同终止时,总部没有义务回购分部的存货,但应允许分部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个月)销售存货。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证金的返还
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在分部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条全部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完成后满 个月,总部将保证金返还分部。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接管分部之加盟店,分部收取加盟商的保证金,应当移交给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总部或分部违反本合同规定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算,但最少不低于 倍。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以 为标准计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分部延期向总部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包括罚款),将追加每日1‰的滞纳金,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罚款
对分部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总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在下列处罚标准的范围内斟情予以处罚:
┌───┬────────────┬──────┐
│序号 │ 违约行为 │处罚标准(元)│
├───┼────────────┼──────┤
│ 1 │违反规定使用总部知识产权│ │
├───┼────────────┼──────┤
│ 2 │超出特许区域开展业务 │ │
├───┼────────────┼──────┤
│ 3 │违反规定设立直营店 │ │
├───┼────────────┼──────┤
│ 4 │违反规定设立加盟店 │ │
├───┼────────────┼──────┤
│ 5 │未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 │
├───┼────────────┼──────┤
│ 6 │未按规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
┌───┬────────────────────┬──────┐
│序号 │ 违约行为 │处罚标准(元)│
├───┼────────────────────┼──────┤
│ 7 │违反规定行使诉权 │ │
├───┼────────────────────┼──────┤
│ 8 │不按总部规定行使诉权 │ │
├───┼────────────────────┼──────┤
│ 9 │侵犯消费者权益 │ │
├───┼────────────────────┼──────┤
│ 10│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 │
├───┼────────────────────┼──────┤
│ 11 │违反规定使用广告基金 │ │
├───┼────────────────────┼──────┤
│ 12│违反规定采购商品 │ │
├───┼────────────────────┼──────┤
│ 13│销售不符合质量的产品 │ │
├───┼────────────────────┼──────┤
│ 14│不执行总部规定的销售价格 │ │
├───┼────────────────────┼──────┤
│ 15│不履行售后服务的职责 │ │
├───┼────────────────────┼──────┤
│ 16│公开发表不利于总部或系统形象与声誉的言论│ │
├───┼────────────────────┼──────┤
│ 17│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 │
├───┼────────────────────┼──────┤
│ 18│拒不接受总部的财务审计 │ │
├───┼────────────────────┼──────┤
│ 19│拒不接受总部的检查 │ │
├───┼────────────────────┼──────┤
│ 20│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 │
├───┼────────────────────┼──────┤
│ 21│擅自中止分部及加盟店的营业 │ │
├───┼────────────────────┼──────┤
│ 22│不认真履行对加盟店的培训义务 │ │
├───┼────────────────────┼──────┤
│ 23│不认真履行对加盟店的支持义务 │ │
├───┼────────────────────┼──────┤
│ 24│ 不履行对加盟店的配送义务 │ │
├───┼────────────────────┼──────┤
│ 25│ 违反规定向加盟店收取费用 │ │
├───┼────────────────────┼──────┤
│ 26│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不予以处罚 │ │
├───┼────────────────────┼──────┤
│ 27│ │ │
└───┴────────────────────┴──────┘
对上表以及经营手册未规定处罚标准的违约行为,总部有权在修订经营手册时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分部受到处罚后,应当及时予以改进,在总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总部有权再次予以加倍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推适用
对分部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本合同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其行为损害了总部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或利益,以及损害加盟店的利益的行为,总部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行为对分部予以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减轻与免予处罚
对分部的违约行为,总部可以根据分部的悔改态度、补救措施等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直营店的违约
分部对直营店应予处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应当按照处罚标准的 %,对直营店经理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所得罚款作为分部奖励基金(或广告基金)使用。
分部怠于履行对直营店的处罚职责,总部有权根据该直营店的违规行为对分部处以 倍以内的罚款。
直营店的行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视为分部的违约行为,由分部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加盟店的违约
对分部区域内加盟店的违约行为,分部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追究加盟店的责任。所得罚款作为分部奖励基金(或广告基金)使用。
加盟店对分特许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视为分部对总部的违约行为。但分部明知加盟店的违规行为而怠于履行处罚职责的,总部有权根据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对分部处以 倍以内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告知与申辩
总部在对分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分部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的结果,并告知分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分部应当在收到总部拟作出处罚的通知后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总部应当充分听取分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分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分部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总部应当采纳。总部不得因分部的申辩而加重对分部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处罚时效
总部对分部违约行为的处罚,以及分部对加盟店违约行为的处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不得予以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解除权的放弃
总部或分部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权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处罚的执行
总部根据本合同所作出的处罚,分部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总部交纳罚款。所得罚款作为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总部要求分部作出的改进,分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总部。总部在必要时,将对分部改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章 争议与解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协商
总部和分部均充分地认识到,在长期的合作中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双方均愿意本着公平的原则与合作的态度解决发生的争议,共求发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未能协商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均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一致认识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消除分歧,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的有效途径,不得因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仲裁前置
总部或分部如需解除本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未能协商一致,只有经仲裁裁决解除合同的,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仲裁裁决前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擅自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将丧失胜诉权,并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搁置争议
分部同意,因总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分部进行处罚的争议,分部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分部之日起经过 日,方可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诉讼
对分部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范围,制造、销售侵犯总部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的行为,不属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仲裁(诉讼)费用
总部或分部依据本合同规定提起的诉讼、仲裁,败诉的一方应负担胜诉方因此而发生的合理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超过胜诉金额的 %。
上述费用的负担,可以在提起诉讼、仲裁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决之后向对方提出付费要求。如未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一并申请裁决,因此而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送达
总部或分部向对方送达文件,应当将原件直接送达收件方,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收件方收到文件后应当立即签署送达回证并加盖公章,将送达回证交送达方收存或传真给送达方。
收件方拒绝提交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可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电报的方式送达,信件或电报发出即视为送达。特殊文件需要公证送达的,公证送达。电报送达和公证送达的费用由收件方负担。
第一百六十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总部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总部作出的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履行。
发生上述情形时,总部可以有效条款代替无效条款,或者将无效条款修改为合法有效的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接替营业
如总部认为分部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总部有权派出代表临时接替分部的营业。经总部确认分部可以重新营业后,将营业权归还分部。
总部接替分部营业期间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以及总部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分部承担。
第一百六十四条 雇佣限制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特许经营系统内的现职雇员(含兼职),以及被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雇员。分部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当立即解除雇佣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一系列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其他文件:
(一)《区域特许经营手册》;
(二)《特许店经营手册》;
(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四)《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五)《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
(六)《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七)《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
(八)分部及其董事、经理、 签署的《保密协议》;
(九)分部及其董事、经理、 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十)《担保协议》;
(十一)《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及附属文件;
(十二)《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附属文件;
(十三)《分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十四)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替代责任
由于分部及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及其他行为损害了第三人权益时,由负有过错的分部或加盟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因分部及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与品牌而向总部主张权利的,总部应当尽力维护系统的的合法权益。总部因此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具体确定系统内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如属分部或加盟店过错的,分部或加盟店应当承担总部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总部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担保
保证人对分部在本合同中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二年,自分部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投保范围办理有关财产、人身保险。其中, 保险应指定总部为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非盈利保证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向分部详细说明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总部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分部开展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盈利保证。
第一百七十条 商业风险
分部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于分部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分部将通过培训等途径使自己掌握特许经营系统的操作规范与方法。分部将与总部及其他分部同心协力以完成本协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不可抗力
总部或分部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之内,总部或分部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简要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结束后 日内,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影响程度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如未按时通知,则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二份,总部和分部各保存一份,副本 份,总部保存 份,分部保存 份。分部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合同副本,应当向总部申请,分部不得复制本合同。
分部应当对本合同文本采取保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分部有关人员需查阅本合同文本,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查阅制度,经分部负责人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因诉讼所需,可以将本合同复印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的律师,但应与代理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声明
分部声明:分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十五章 附则——术语定义
本合同——指总部与分部签订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
主合同——指总部与分部签订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不包括合同附件。
附属协议——合同附件中标明“协议”字样的附属文件。
分特许合同——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店——指特许经营系统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直营店——指由分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直接投资(独资或合资)设立的特许店。
加盟店——指分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许可第三人(加盟商)设立的特许店。
加盟商——指向分部提出加盟申请,与分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第三人。如加盟商以自己名义设立特许店,则加盟商与加盟店指向同一个人。
网络成员——特许经营系统内除特许人之外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分部、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等。
第三人——依照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通知——是指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给对方的文件。
书面通知——是指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主管人员签名的书面文件,其中有关财务方面的通知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其他通知一律加盖公章。
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使用,但不向客户销售的产品。
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制造商按照特许人特定的要求(种类、规格、品牌等)制造,提供给网络成员使用的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除专用设备与物品以外的设备与物品。
产品——特许经营系统对外销售商品,包括有形的商品与无形商品(服务)。
工作指令——总部向网络成员发出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通知、指示、决定等书面文件。
分特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