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 李林
什么是"法治精神",目前尚无定论。在我看来,如果要用一句简洁的话来表达,可将"法治精神"概括为"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01]"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从一般意义上讲,可以把正义(公平)理解为"良法"的核心价值,把具有正义(公平)内容、符合正义(公平)原则、体现正义(公平)精神、有助于实现正义(公平)目标的法律,视为"良法"。从形而上来看,良法应当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人类共同理性所能认可或接受的价值原则,以及根据这种价值原则所形成的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从形而下来看,良法标准的确立,必然受到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和经济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呈现出差异和不同,有着五彩缤纷的相对性和多样性;但同时,任何良法也会有某些"异中求同"的共同性。
现代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共同价值,包括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等,成为评价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尺度,成为创制良法的价值追求,成为实现良法善治的伦理导向。
把上述原理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语境下,我们讲的"法治精神",当然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吸纳并体现了人类现代法治文明的共同规律和基本价值原理,又立足于并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和特定价值文化。我国"良法"所蕴含和体现的法治精神,大致应当包括以下一些精神:一是崇尚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的民本精神;二是崇尚正义公平,实现自由博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共同富裕的社会正义精神;三是崇尚民主法治,坚持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原则,规范制约公权力的依法治国精神;四是崇尚和谐发展,实现法律(法治)与自然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法律(法治)自身相和谐的和谐精神;五是崇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在制度上、程序上有机统一的宪政精神。
"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用于治国理政,通过宪法法律的"统治"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因此"善治"首先是人民多数人的统治,而决不是个别人的"专制"。由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善治"又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决不是"人治"。
"良法善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属性,也是其外在表现和实践要求。在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和实行"良法善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实践来看,我们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立法上,就要求立法机关和立法者应当通过充分全面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千方百计地生产出更多的"良法",尽快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全达到"良法"标准。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行政执法上,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保证"良法"的实现,同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努力建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法治政府。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司法上,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行使审批权、检察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真正实现司法正义。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每个公民的行动中,就要求全体公民、特别是全体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法律、信仰法治、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权利,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原则,逐步把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上,就要求我们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在社会主义宪政框架内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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