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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披露直营店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7-06 15:13:51 

特许人未披露直营店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个体户周先生与中达睿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信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欲加盟经营“韩淳”名品多元店。但因睿信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周先生披露商业特许经营情况,导致其无法经营,于是周先生将睿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起诉称,2011年3月22日,自己与睿信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睿信公司授权周先生在重庆万州区经营“韩淳”名品多元店。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共向睿信公司支付货款39 800元,并为履行合同租赁店铺、装修并雇佣员工。2011年4月4日,睿信公司向周先生发货,收货后周先生却发现货物与睿信公司展示产品不一致,并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外,睿信公司也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签约前一个月进行信息披露。睿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周先生与睿信公司的合同书并返还周先生合同款39 800元。

    被告睿信公司辩称,睿信公司所供服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已向周先生进行了信息披露。睿信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睿信公司所出具的客户回执单中并未写明回执签字日期,睿信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客户回执单的签订时间,因此可以认定睿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周先生进行信息披露。睿信公司在客户回执单中,并未明确写明不具有“韩淳”特许经营项目的直营店,睿信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向周先生披露直营店的相关信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否具有直营店是特许经营活动中重要的经营信息,特许人应当明确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睿信公司未向周先生披露直营店的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了事实,致使周先生签订该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周先生请求解除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三万九千八百元;原告返还被告相应货物及授权书、开店资格证、商标许可证。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梁代杰)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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