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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日记维权日记 → 理性沟通是协商代理处理集体案件的关键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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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沟通是协商代理处理集体案件的关键
来源: 特许与直销经营律师网 作者:秦根才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2 14:43:04 

理性沟通是协商代理处理集体案件的关键

北京  秦根才律师

最近,接受委托代理非诉处理农民工工地工棚被放火伤亡的案件。基本案情是:

农民工A13人先后到某工程质量检测站上班,任基桩检测人工堆载之职。2012224,在B花园工地工棚夜里睡觉时,被人放火,造成工棚内5人被放火(以下简称放火案)烧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两人经鉴定为轻伤,住院治疗近4个月。其余6人因为及时逃出仅受轻微伤。在这次案件中被烧伤、亡人员全部是户主,是一家的顶梁柱。具有亲属关系。于是有了放火案发生后,A的亲属曾到市政府机关门前等穿孝衣静坐等无奈且又“极端”的行为。当地信访局曾协调处理,检测站也提出了对死亡者家属的调解协议意见,但被害人不满意拒绝签字。也拒绝处理死亡农民工的尸体。我接受了A5位死亡农民工家属的委托,参与处理该案件的非诉协商处理。至今,已有4位农民工的家属,达成并履行了适当的和解协议。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对律师介入处理集体案件,我有如下感想:

一、积极介入,稳定情绪

由于和伤亡农民工存在亲戚和同学朋友等关系,这些农民工的家属很快找到了我,并希望帮助处理解决。和当地信访干部接触以后,他们认为,律师介入有助于促使依法合理解决案件,也表示欢迎。不过说实在的,开始心理压力很大,倍感压抑。由于放火案件给被害农民工造成损失巨大,尤其是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伤害,他们抵触情绪很大,要求也很高。作为执业律师参与该类案件责任巨大,既要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考虑到双方的信任,我还是介入了。介入后,我首先做的事,收集必要、可能证据材料,帮助委托人理性、客观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实,滤出可行、合法的请求,帮助委托人走出悲痛的阴影,以尽可能冷静的情绪理性面对事实。

二、努力促进理性沟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稳定委托人的情绪以后,客观、理性分析案件事实的利弊环节,帮助他们商讨决定了合法维权方案,然后主要就是通过律师函,向检测站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A等的伤亡属于因为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关法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要求检测站按照工伤对待支付工伤待遇。具体理由是:

(一)、A等受害人与检测站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检测站没有和受害人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检测站提供的2011610签订《协议》可知,他们双方签订的的可能是“劳务承包《协议》”,检测站将#等楼工程基桩检测人工堆载部分劳务承包给了  ,但是协议可能含有A等必须服从检测站的管理,遵守检测站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检测站依法制定的相关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加上双方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程基桩检测人工堆载是检测站基桩检测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可知虽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通过上述协议还可以看出,检测站可能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A又招用了受害人。根据上述文件,可知,检测站应该对受害人承担用工责任。

总之,检测站和受害人之间不是承包法律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放火案应该是发生在受害人工作场所

放火案是发生在B的工地的工棚内。而工棚又是供B工地的农民工休息睡觉的临时设施。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赶工期,随时要求加班的方便,其实他们又有不断晚上加班的惯例,因此,完全可以认为工棚就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受害人就是在工作场所被烧伤亡的。

(三)放火案发生时应当是工作时间的延续

客观的说,放火案是发生在24日夜里受害人的睡觉时间,但根据《协议》可以看出,检测站对工期要求很紧,而工作任务又很大,客观上不能按照是常规的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仅白天工作时间要超过8个小时,他们的人数又无法满足三班轮休,而且还需经常夜晚加班。两个工作时间内只能进行短暂的睡觉或休息。尤其是本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可以看出,他们睡觉的时间其实就是为了便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间休息,应该计入工作时间。故受害人是工作时间被烧伤的。

因此,受害人的伤亡应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意外伤害的结果,应当被认定工亡或参照工伤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可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受害人可以获得用人单位—检测站和侵权人的双重赔偿。因此,检测站认为是刑事案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死亡家属起初要求的“高额”赔偿要求,也不算高。目前,实践中单纯的工伤案件,赔偿数额近百万元,也不少见,因为工伤赔偿项目中毕竟没有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工伤处理后,也不影响受害人或其家属将来向相关刑事被告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测站对于受害人的伤亡的过错及可能的法律责任

放火案件发生在受害人在工地工间休息的工棚内,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八)可知,国家在重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大力继续推动建筑施工企业重点解决简易工棚转变为适宜住宿的标准化宿舍问题。实践中,工地里已没有供农民工休息或住宿的工棚。即便有,也不应该违背《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对天棚的高度,门宽及使用材料、配套设施及规划、设计、报批都有严格限制。可是,本案中,检测站提供的工棚用了禁止使用的钢管、彩棚等材料,工棚的高度及门宽均不合法。缺乏必备的消防设施。施工工地让人随意通行,乃至放火犯轻易放火后再逃之夭夭,至今没有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像这样修建的临时宿舍,不该有适当的规划和简要设计,不应该、也不可能经过当地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像这样安全施工设施也不一定与其编制的安全施工费尤其是职工宿舍等临时设施费的预算相符。更让人惊讶的是,检测站不是一般的施工企业,而是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密切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法人机构,提供这样的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很难让人相信检测站没有过错。即使没有被认定工伤,也难免被法院以雇佣受害赔偿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假如走到诉讼阶段,再公开审理,难免不被更多的人知道。到那时,不仅检测站脸面无光,他的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也会有些难堪。更何况从基层政府到中央,甚至社会各界都普遍认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高度关注农民工的工棚事故,会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

三、沉重的心情和衷心希望

放火案件中后果如上述那样严重。事发至今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事情真相还待揭示。受害人及其家属心急如焚。检测站除愿意承担区区几万元的精神安慰金外,自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且拒绝提供保存的相关证据资料。一旦受害人家属签字领取该款,也许检测站还可能认为受害人家属承认检测站的自认,剥夺受害人家属依法信访、在公安机关查获凶手前使用其他合法维权途径和方法等权利,对受害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不管不问。不仅生者不安,就连亡者至今躺在医院太平间而不能入土为安。伤亡者及其亲属不安是因为其合法权得不到及时应有的保护。我不安是因为他们是我的老乡、亲戚、同学和委托人。如果相关当事人考虑到可能的法律责任所有的人都不该安,都应该积极谋求妥善处理的有效方法。

作为律师我会力求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故建议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以前,由检测站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案件,并由其和信访部门参照工伤案件调解处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纠纷,杜绝不安定的隐患。

代理这起案件因为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情绪激动,律师又应该协助政府机关维稳,避免极端的闹访和围堵事件。而律师的说服又不可能全部有效,果真如此,我会及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到那时,也许后果更不容乐观,我相信我们所有各方都不希望看到那样的结局。所以,我衷心希望相关各方都应该积极谋求有效方法和方案,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慰藉亡者的在天之灵和受害人及其家属难以修复伤痛!更希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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