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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需要查清,被告人拿走的那两万元对被告人来说是不是非法的?被告人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那2万元钱,而实施的暴力(即暴力是不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从本案的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看,被告人没有抢劫2万元的动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是为了那两万元而实施伤害的暴力手段而是为了阻碍自己妻子胡爱云和郑自民的不正当关系和索要克扣的工资。
且不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不说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还不说未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等用人单位法定债务。因为被告人毕竟没有意识到,也没有因为上述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形成自己的犯罪目的。但是被告人确实是因为工资拖欠、差错找的被害人。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本案中:
1)、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时,已是农历腊月二十,再有十天就是中国最为隆重的传统节日—春节,不少有农民工的工地一进腊月就都给他们结算完工资,让他们赶回家过团圆年。可是到那一天前,工地早已停工,工地快要封账,被告人等农民工还没有拿到7月---12月工资(案件发生后,到警察调取该证据时,胡爱云也没有取走工资),当天的工资预借手续也是被害人代办的。所以XXX作为包工头造成用人单位拖欠被告人、XXX等的工资。因此,被告人对XXX拖欠工资气、恨,想打他是可以理解的。
2)、 XX当时歇了18天,XXX扣了XX18天的工资,但之前XXX曾承诺过:就算XX歇30天,也不扣她的工资”。因此,XXX对XX父子有违约合同之债,更何况XXX编制的工资表中没有被告人等12月的工资,并没有显示加班工资,而被告人的供述表明,他们没有休息日、节假日,每天上班,其一直工作到12月31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考勤表等证据。因此,XXX也造成用人单位未发加班工资、扣发XX18天工资和12月工资的纠纷
3)、XXX通过被害人提交的工资表中“被告人、XXX、XXX共支款19500元,扣除支款-后者是7500,其余两人各6000元”,没有提交被告人和XXX的支款原始凭证的证据,尤其是该工资表中被害人并没有因为4000元的支款而被扣工资,因此,XXX造成用人单位和被告人等克扣工资19500元的工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