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维权日记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暴力犯罪
┝ 金融犯罪
┝ 毒品犯罪
【特许经营】
┝ 特许备案
┝ 信息披露
【直销经营】
┝ 直销活动
┝ 直销员
┝ 直销机构
【项目考察】
┝ 项目推荐
┝ 项目需求
【案例研究】
┝ 专业案例
┝ 擅长案例
【大家说法】
┝ 刑事
┝ 劳动
┝ 合同
┝ 经典名言
┝ 其他
【律师手记】
┝ 刑事辩护
┝ 特许与直销经营
┝ 劳动
┝ 职业感悟
┝ 其他
【经验分享】
┝ 律师文书
┝ 律师手记
┝ 维权日记
【友情合作】
┝ 友情提示
┝ 承诺
┝ 收费方法及标准
【劳动争议】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加班工资
┝ 特殊群体
【维权日记】
┝ 维权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科特勒的营销智慧
 《道德经》与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与战略管理
 《市场营销学》课程大纲
 洗脑五步曲 惊看北海“新型传销”如何洗脑
 排除非法证据后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A参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被判缓刑
 特许人没有备案,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人主体地位的尴尬
 加盟商亏损原因系列谈(一)合同期限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 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怎么区分主从犯?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怎么区分主从犯?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2-11 16:01:46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上一篇:毒品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如何来判断?
下一篇: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福达律师网>郑重声明
本网为学习、提高及普及法律知识等非营利目的,转载了部分非本网律师原创作品,我们已尽可能清楚地标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如文章作者另有异议,不希望转载,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敬告转载本网文章者,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致谢忱!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邮编:100027 QQ:814709049
手机Mobile:13691502996(微信绑定手机号),传真Fax:010-65542185 邮箱E-mail:13691502996@126.com
京ICP备16066395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