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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日记维权日记 →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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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8 23:56:16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诉欺骗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

2010年3月17 日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的武陟鸿城世纪广场商业3幢一层121号商品房业主郭某到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被告公司主要领导的浙江同乡蒋某,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当天该人民法院即办理了所有立案手续。

该业主诉称:2006年3月18日我与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武陟鸿城世纪广场商业3幢一层121号商品房。可是我们收到房屋时发现我们受骗了,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仅面积误差比减少7%,而且所在环境脏乱差,远远不是约定商铺环境。还欠一年半的返租租金未付,给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我和其他业主委托代表与被告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表达了较为妥善具体的以房补房、优惠购买第二间、优惠改造费等协商意见,让我们等候通知。我们也多次表示同意。我也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将购买相邻的122号商品房。于是在我对自己的121号房装修时,将122进行了一并装修。在装修中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告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我对122号房的装修提出异议。

可是在我等候通知,准备签约,将近一年后,却收到第三人委派人员的通知,说被告已将剩余所有商品房卖给了第三人,要求我交纳122号房的房租。经查被告是以非正常程序和手段卖给了第三人,并且突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在被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联系不上。被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无人管。我二次受骗了。被告的再次欺骗行为进一步加大我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对我购买121号商品房的欺骗行为给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故起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统计局豫建住房(2008)50号文件可知,该公司是2006年度和2007年度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之一。http://www.hongchengfc.com/rongyuinfo.asp?id=425&bid=7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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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 河南知名房地产企业—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

 

 

按照法院安排今天法官主持调解。可是,被告认为交付房屋符合约定条件,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2010年5月24日开庭。

本案其他情况本站将酌情予以适时报道,敬请相关人员以关注,以免同类纠纷再次发生,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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