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缘何如此沉稳
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武陟鸿城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某业主依法起诉了武陟鸿城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开发商--河南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是2006年度和2007年度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之一。
案情:该业主诉称, 2006年3月18日我与被告武陟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武陟鸿城世纪广场的一套商铺商品房。可是我们收到房屋时发现我们受骗了,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仅面积误差比减少7%,而且所在环境脏乱差,远远不是约定商铺环境。还欠一年半的返租租金未付,给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我和其他业主委托代表与被告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表达了较为妥善具体的以房补房等协商意见,让我们等候通知。我们也多次表示同意。我也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将购买相邻的商品房。于是在我对自己的房装修时,将邻房进行了一并装修。在装修中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告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我的装修提出异议。可是在我等候通知,准备签约,将近一年后,却收到第三人委派人员的通知,说被告已将剩余所有商品房卖给了第三人,要求我交纳邻房的房租。经查被告是以非正常程序和手段卖给了第三人,并且突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在被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联系不上。被告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无人管。我二次受骗了。被告的再次欺骗行为进一步加大我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对我购买商品房的欺骗行为给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故起诉至贵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约6万余元。
截止2010年4月20日,被告没有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开发商主要领导的浙江同乡)的主要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是滥用诉权
第三人与被告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取得武房权证木字第00007891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对该房产已产生物权效力拥有合法产权,其物权能对抗第三人。原告既未与被告签订12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未对该房产权进行登记确权。
二、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无任何链接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关系
三、《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有自行申请和法院通知参加。原告擅列第三人是违法。将第三人列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至于原告在未取得122号房产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属于第三人的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属侵权行为,原告擅列第三人实质是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来规避侵权行为,其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另一法律关系,第三人保留向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答辩,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请没有诉权。第三人取得122号房产权已经发生物权效力,原告既无任何证据也无任何理由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涉及第三人合法权利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本案应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与损失。
2010年4月20日受理该案的武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主持进行调解。可是,被告方认为交付房屋符合约定条件,不同意调解。该法院决定2010年5月24日开庭审理。
由此,细心的人会发现,被告会自认为,尽管被告和原告的商品房买卖有纠纷,也进行了协商,也可能承诺了些什么,但毕竟没有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被告又将要承诺补偿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以任你原告如何折腾,最终最多也可能是白忙,空留一份判决书,因此,我自岿然不动!真的是这样么?请进一步关注相关信息的披露。(交流网址:http://www.lawyerf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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