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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亏损的原因系列谈(一)
---合同期限
北京律师 秦根才
作为特许经营专业律师执业活动中,代理了不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委托人多为被特许人也就是通常说的加盟商。发现许多加盟商的特许经营活动以亏损而告终。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在他们的脑海中留下深深可怕的阴影。实践中缺乏加盟商研讨、交流的平台和机会。可有很多的加盟商或潜在的加盟商,又迫切需要这方面的信息和知识,社会也确实需要打击欺诈,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因此,本律师打算结合代理执业活动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陆续揭示一些加盟商亏损的原因和个别特许商赢得暴利的“技巧”。这次打算主要谈一下合同期限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利用加盟商相关知识和经验欠缺的弱势,在签订合同时,违法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加盟商的重要权利,加重加盟商的责任。在合同期限方面,他们通常是这样做的:签订尽可能短的合同期限。
依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特许人仅给加盟商一年的期限,还有的特许商还将工商登记、店铺或专柜装修的时间也包括在内。还要说明的是更有的特许商还约定续约原告无任何违约情况下续约,还要提前至少3月申请,被告在到期前15天才告知是否同意。这样其实加盟商的有效经营时间已经很有限了,要想在这么有限时间内赢得想象中的可观利润,已经是艰难的事了,这也注定加盟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已很难赢利,要想赢得想象中的利润,必须续签协议。尽管续签协议加盟商可以选择,可是续签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则是由特许商另行制定的。
因此,潜在的加盟商在打算加盟某商家或品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一定要就合同期限问题与特许商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谈判,争取法律许可的尽可能长经营期限。(秦根才律师愿通过www.lawyerfd.com显示的方式,与您进行更多的维权经验交流)
20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