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亏损的原因系列谈(二)
---进货与余货处理
北京律师 秦根才
上期谈了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商利用加盟商相关知识和经验欠缺和格式条款的约定,约定尽可能短的合同期限,迫使加盟方续签新协议。当然实践中,如果特许商能够诚信待人,合理约定进货与余货处理的问题,也许会有改进。可事实上,有的特许商是变相强迫加盟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大量的货,约定合同期满后特许商有回购余货权利、和加盟商须卖给特许商的义务等加盟商处理余货的苛刻条款。这就意味着加盟商的亏损必将进一步加大。
比如在我代理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特许商提供《现货/期货付款通知书》规定,加盟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五天就被特许商强制要求支付首次采购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否则,有可能被取消订单和经销被告产品的权利。此时,加盟商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和专柜装修。而根据一般服装特许商的订货常规最低要提前8个月。
该特许商的《系列服装下单须知》及《特许商(订单)确认书》规定,加盟商春季2010服装每款最低限量每款须订购12件,… …加盟商下单后7天内,支付下单结算总金额50%定金。特许商通知提货30天后未提货,特许商将没收定金,并处理订单货物。
《现货/期货付款通知书》还规定,首次订购总金额86590元的308件服装,在加盟商5月4日开业时,按照行业习惯,已全是过季的75货,因为该通知中的夏季货品预订款108230元没有确定色款,那308件是确定色款的。在开业前的累计697件的进货中过季的就有309件是过季货的(不含改代码货中的实际过季货)。
有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形式上订货、进货加盟商是自己选择的,但实质上特许商却利用要求进货数额的限制、定金等手段强迫加盟商短时内进大量的货,尤其是大量的过季货。特许商高价销售了尾货,赚取了巨额的暴利。相反加盟商确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另外,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的特许商在处理余货的问题上确定了如下格式合同条款:
在本合同终止时,对于加盟商的存货,甲、乙双方同意以下的安排:
(a) 加盟商须将加盟商的存货优先售与特许商,而特许商有优先权回购全部或部份存货。加盟商的存货回购价需按有关货品之当时状况、款式和新旧程度,经双方协商议订;
(b) 倘若特许商不回购加盟商存货或在特许商回购部份加盟商存货后而还有馀货,加盟商可于本合同终止日起计三个月内,在不影嚮货品高档形象的情况下继续按特许商制订的零售价格及在特许商书面同意下或指定的地方清售加盟商的馀货,如须减价则须事先获得特许商书面同意;
(c) 若于本合同终止日起计三个月内,加盟商无法清售全部加盟商的馀货,加盟商须自费拆除在加盟商的馀货上的商标、商标标籤、商号名称、标緻、标识,并将该等标识自费归还特许商点存。若因拆除在加盟商的馀货上的商标、标籤、标緻、标识、商号名称等而导致加盟商的馀货有所损破,特许商不须因此向加盟商作出任何的赔偿,亦不须要付上任何的法律责任。
(d) 倘若加盟商违返本条款,加盟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有关的法律制裁,并须赔偿特许商所蒙受的损失。
鉴于上述条款,是否回购余货完全由特许商决定,当特许商对加盟商不满意时完全可以不回购,而在签订合同前,特许商可能会承诺回购余货,在签协议时也会指着这个条款说约定了回购余货,如果加盟商不仔细研究,不知不觉就上了余货处理得当。一般当发生争议时特许商尤其时提起诉讼后都对加盟商不满意,不回购余货。受理法院的法官如果不想公正审理袒护特许商,他就从表面上认定回购余货是特许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而不考虑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特许商未尽合理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致使加盟商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秦根才律师愿通过www.lawyerfd.com显示的方式,与您进行更多的维权经验交流)
201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