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嫌盗窃犯罪到被行政处罚
北京 秦根才律师
从四川来京打工的A,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A在东城区某小区某楼地下室前,欲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A的暂住地内。查获其盗来的黑色电动自行车电瓶10块、蓝色、红色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各一块。随后公安机关因其涉嫌盗窃罪对A采取了刑事拘留。
12月底,我作为A的辩护人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收集了和盗窃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并及时会见了在押的A,通过会见,进一步了解到,A是因为自己的电动车电瓶被盗,才开始盗窃别人电动车电瓶的,开始是为了自用,后来是为非法占有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被抓获后自己供认还偷有的12块电瓶,尤其是发现其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为新旧程度不同、厂家不同,价格不等的电瓶,对电瓶的累积价格即获取赃物的价值有异议,怀疑其是否达到犯罪的界限。于是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评估赃物价格并考虑A的自供因素,对A从宽处罚。
2015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A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当天A即获得无罪释放。
代理感悟:刑事拘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有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应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依靠律师的法律服务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此时,只有受托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情况,只有律师才是依靠专业法律服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刑事拘留后是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决定逮捕的时期,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意见及其理由,依法检察机关应该听取和考虑。因此,建议相关人士,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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